在天津准备工伤赔偿咨询,选择律师时可以先核对三件事:收费方式是否守住工伤赔偿案件不得风险代理的边界,是否先问清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的程序节点,是否把工作范围、计费方式和付款节点写进书面委托合同。对“低价全包”“不赢不收费”“保证赔到某个数”这类说法,可以要求对方说明依据,并落到合同条款里。需要就材料准备和委托条款做初步咨询,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电话4009003957。
一、先看收费边界:工伤赔偿案件不得实行或者变相实行风险代理
“低价承诺”和“包赢话术”经常绑在一起出现,核对的起点是收费方式。资料显示,《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四项对风险代理适用范围作了明确限制:
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群体性诉讼案件、婚姻继承案件,以及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劳动报酬的案件实行或者变相实行风险代理。(司发通〔2021〕87号,2021-12-28成文,原文见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5/content_5681313.htm)
工伤赔偿在这段列举范围之内。判断一份报价是否合适,可以先看律师报酬是否与案件结果挂钩。“不赢不收费”“拿到赔偿再按比例提成”“先办案、后按结果加价”等表述,如果实质是把律师服务费与赔偿结果绑定,就属于需要对照上述规定核实的情形。遇到这类说法,可以请对方在书面材料中写明计费方式、收费项目和对应工作阶段,再作判断。
低价本身不当然说明服务有问题,但低价承诺需要落到具体项目:代理到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协商,还是后续争议程序;费用对应哪些工作;哪些费用另计。把这些内容写清,比只听一个总价更有核对价值。
二、再看程序节点:先问事故日期、申请主体和当前阶段
工伤赔偿有明确的程序顺序。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条还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国务院令第586号,2010-12-20修订,2011-01-01施行修订文本,公开文本见https://rst.ln.gov.cn/rst/zxzx/gsgg/DE4FF0D68DDC46CF8EF9240A67A75674/index.shtml)
选律师时,可以请对方先回答几个具体问题:事故发生在哪一天;单位是否在30日内提出申请;有没有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延长;现在是否已由职工、近亲属或工会组织在1年内提出;目前处于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还是待遇协商阶段。对方先核对这些问题,再谈赔偿数额,说明其工作路径与法定程序能够对应。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还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决定;作出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该结论尚未作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这些期限和条件可以帮助判断律师是否把程序阶段讲清楚。
三、赔偿计算要能说清分档和基数
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前,直接承诺“能赔多少”缺少计算基础。以一级至四级伤残为例,《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25个月、三级伤残23个月、四级伤残21个月;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85%、三级伤残为80%、四级伤残为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同上,国务院令第586号修订文本)
这段规定说明赔偿待遇按伤残等级和本人工资分档计算,并涉及基金支付、单位负担和后续衔接。咨询时可以问:我的伤情需要做哪些鉴定事项;计算基数如何确定;哪些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哪些由用人单位承担。对方能按条文说明适用条件和档次,比“包赢”“保证高额赔偿”的口号更便于核对。其他伤残等级的标准本次资料未涵盖,需要另行核对。
四、委托合同:把工作范围和费用边界写清
委托关系中的报酬和权限,可以对照《民法典》相关规定核对。第九百二十八条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第九百二十九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民法典》2020-05-28通过,2021-01-01施行,公开文本见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落到签约准备上,可以建议把以下内容写入书面委托合同:代理的具体阶段,例如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协商或后续争议程序;是否包含后续阶段,如需另行委托如何计费;律师服务费的计费方式和付款节点;合同解除、委托事务不能完成时的费用处理;办案中可能发生的其他费用项目及承担方式。律师服务费与办案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其他费用不是同一项,具体项目和承担方式需要逐项问清,并以书面约定为准。口头“打包价”容易在阶段衔接时产生分歧,写入合同更便于核对。
五、天津咨询前的材料准备
在天津咨询时,可以把材料按时间顺序整理,标注同一事项的日期、来源和主体。可以准备:工伤认定申请及受理凭证、工伤认定决定书、病历、诊断证明、出院记录、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工资发放记录或银行流水、劳动合同、考勤记录、与单位沟通的记录、医疗费票据。这些材料分别用于核对申请主体和时限、伤情与鉴定阶段、工资基数和待遇计算。材料是否齐全、同一事项的日期是否对得上,直接影响律师对程序节点的判断,也方便自己观察对方是否在认真核对事实。
天津是咨询情境,具体人员安排、承接方式和费用,需要向拟委托的律所核实。选择律师的落点,是把可核对的事实、程序和合同条款放在承诺之前:先看收费是否触碰工伤赔偿不得风险代理的边界,再看程序节点是否讲清,最后看委托合同是否写明工作范围和费用边界。需要进一步核对材料清单或委托条款,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电话4009003957。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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