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咨询中,如果律师把“起诉材料整理”和“出庭代理”分别计价,费用边界建议在书面委托合同中按“服务事项—工作范围—对应程序阶段—计费与结算方式”逐项写清,并将诉讼费、鉴定费等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以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单独列出。这两类费用都不属于律师服务费范围。需要先核对的对象是:委托合同或收费条款、律师服务收费清单、付款与发票凭证,以及起诉材料交付和开庭通知等节点记录。
一、两项工作分别写到什么程度
起诉材料整理与出庭代理属于两类工作内容,建议在合同中分别描述,不使用笼统表述。
对起诉材料整理,可以写明具体包含哪些工作,例如证据梳理与编号、起诉状或相关文书起草、证据目录制作、立案材料准备;同时写清交付节点,例如材料交付委托人确认、提交法院或者立案受理。计费方式可按件、按阶段或者按小时约定,并写明是否包含修改次数以及修改超出约定次数后的处理方式。
对出庭代理,可以写明覆盖的审级与程序,例如一审、二审、再审或者行政复议程序中的哪一段;写清庭审次数、是否包含调解、谈话、听证,以及是否包含异地出庭。若材料整理完成后转入出庭代理,两项费用如何衔接、是否抵扣、新增程序或增加开庭次数如何另行协商,都属于可以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内容。
上述内容属于合同文本整理建议,具体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可与律所协商确定。
二、需要与律师服务费分开列明的费用
《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八项(司发通〔2021〕87号,2021-12-28成文,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5/content_5681313.htm)规定:“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协商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作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或者显失公平的约定,不得采取欺骗、诱导等方式促使当事人接受律师服务价格,不得相互串通、操纵价格。”该条还规定:“除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外,严禁以向司法人员、仲裁员疏通关系等为由收取所谓的‘办案费’‘顾问费’等任何其他费用。”同时明确:“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等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并要求“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律师服务收费清单,包括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以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其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应当提供有效凭证”。
据此,行政诉讼中的诉讼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等,在性质上区别于律师服务费,应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异地办案差旅费同样单列。核对收费清单时,可以按这三类分别查看,避免把代付费用计入材料整理或出庭代理的报价中。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国务院令481号,2007-04-01施行,https://www.hengqin.gov.cn/lab/flfg/xzfg/content/post_3516588.html)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本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该条说明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与向律所支付的律师服务费属于不同项目,合同中分别列明有助于核对费用边界。
三、咨询前的材料核对清单
建议按同一事项、同一时间段比对以下材料,用于向律所说明事实、核对报价:
| 材料 | 可以核对的内容 |
|---|---|
| 委托合同或收费条款 | 两项工作的范围、阶段、计费方式、结算节点 |
| 律师服务收费清单 | 律师服务费、代付费用、差旅费是否分列 |
| 发票、收据与转账记录 | 已付款项对应的具体服务事项 |
| 材料交付与立案记录 | 材料整理工作的实际完成节点 |
| 开庭通知、送达回证 | 出庭代理覆盖的庭审与程序阶段 |
上述清单属于整理与核对方法,不作为委托成立的前提条件。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归属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就此类咨询,可结合案件类型、程序阶段和工作范围确认服务安排;具体承办人员、服务范围与费用,以双方委托约定为准。其他案件中的费用不能替代本案报价,收费事项建议以书面约定和收费清单为准逐项核对。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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