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人共同委托律师处理同一征地补偿事项,委托合同里只写了律师费总额、没有写各委托人如何分摊,后续容易出现付款责任不清、发票抬头不一致、部分委托人退出后费用无人承担等问题。补充费用条款时,建议把“谁付、付多少、何时付、付给谁、票据怎么开、有人退出怎么办”逐项写明;具体金额和计费方式属于委托人与律所协商确定的事项,本次资料未提供张家口当地的律师收费具体标准,数额需另行向律所和当地主管部门核对。可依据的是全国层面规范对收费原则和费用范围的要求。
一、先核对与共同委托有关的现有材料
建议先按同一征地项目、同一委托事项把材料归到一起,再判断费用条款缺什么:
- 委托合同及收费条款:核对合同首部列明的委托人是全体被征收人,还是其中部分人代表签约;是否附有全部委托人名单和签名。
- 授权委托书:核对各委托人的授权范围、授权事项是否一致,是否授权其中一人代为办理缴费、签收票据等事项。
- 收费清单:核对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是否分列,金额与合同正文是否一致。
- 付款凭证与发票:核对实际付款人与合同列明的付款义务人是否对应,票据抬头与委托人是否匹配。
- 征地项目材料:如征收公告、补偿安置方案、权属或承包材料,可用于说明各委托人是否基于同一地块、同一批次补偿产生共同委托利益,便于约定按份额或按补偿利益分摊。
这些核对用于把“共同委托”落到具体主体和具体事项上,属于整理建议,并不构成签约或付款的前置条件。
二、费用条款建议补充的内容
结合共同委托的特点,建议在合同正文或补充协议中写明以下事项,并由全体委托人签字确认:
- 委托人身份与委托方式:列明各委托人姓名、与征地地块的关系,写明是共同委托还是分别委托、是否承担连带或按份的付费责任。此项由委托人之间协商确定,律所可以就文本表述提供意见。
- 律师服务费总额与分摊方式:写明总额、计费方式,以及各委托人分摊的份额,例如平均分摊或按各自补偿利益比例分摊;同时写明计算基数以哪份补偿材料为准。
- 付款安排:写明各笔费用的付款时间、付款账户、由谁统一支付或分别支付,以及逾期未付时对其他委托人和委托事项的影响。
- 票据与凭证:写明发票抬头、开具对象,以及收费清单的提供方式。
- 代付费用与差旅费:写明诉讼费、鉴定费、保全费、查档费等代付费用的垫付与结算方式,异地办案差旅费的标准和凭证要求。
- 变更与退出:写明增加委托事项、部分委托人退出、解除委托时已发生费用如何结算。此类安排属于双方协商内容,建议写成可操作的结算规则。
三、费用边界要写清
《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2021年12月28日成文)第八项要求,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协商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作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或者显失公平的约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收费合同或者委托合同中收费条款的审核把关。该条同时明确:“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等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并要求“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律师服务收费清单,包括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以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其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应当提供有效凭证”。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2007年4月1日施行)第三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共同委托的费用条款可以据此把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等代付费用分列,避免混同。
另外,征地补偿款的分配与律师费分摊属于不同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2020年1月1日施行)。建议在费用条款中把“补偿款如何分配”和“律师费如何分摊”分开表述,各自写明依据。
综上,补充的重点是让共同委托的费用责任可计算、可执行、可凭证核对;具体收费数额、计费方式及河北当地是否有更细的收费规定,建议在签约前向承办律所和当地主管部门一并核实。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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