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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北海国有土地征收律师费用咨询:评估报告中的土地用途与划拨决定书不一致,费用约定前应核对哪些用途文件?

在北海国有土地征收场景中,评估报告记载的土地用途与划拨决定书不一致时,费用约定前应先核对“能确定评估对象用途”的权属、登记和供地文件,再核对评估报告实际引用了哪一份材料。核对的重点是同一宗地、同一权利人、同一时点的材料能否互相对应;律师服务费与评估费、鉴定费等第三方费用分开约定。

在北海国有土地征收场景中,评估报告记载的土地用途与划拨决定书不一致时,费用约定前应先核对“能确定评估对象用途”的权属、登记和供地文件,再核对评估报告实际引用了哪一份材料。核对的重点是同一宗地、同一权利人、同一时点的材料能否互相对应;律师服务费与评估费、鉴定费等第三方费用分开约定。

一、先区分“房屋用途”和“土地用途”,分组核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2011年6月3日公布施行)第九条规定:“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应当按照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因此,评估报告写的是“房屋用途”时,优先核对房屋权属证书、房屋登记簿;两者不一致时,还要看是否有证据证明登记簿确有错误。未经登记的建筑,则核对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认定、处理结果。

评估报告写的是“土地用途”时,应把划拨决定书与不动产登记簿、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宗地图、供地文件、规划条件放在一起核对,重点看宗地编号、坐落、权利人、用途、面积、批准时间和登记时间是否指向同一宗地。划拨决定书是土地取得和用途来源的重要文件,但需要与登记资料相互印证,不能仅凭其中一份文件判断评估报告对错。

评估报告本身也要核对:评估对象范围、评估时点、用途表述及所依据的材料。该办法第十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第十二条要求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实地查勘并做好记录。可以查看评估报告是否说明了实地查勘情况、用途依据和评估时点,以便判断差异出现在哪个环节。

建议按以下顺序整理材料,这只是便于核对的工作方法,不是法定先后程序:

  1. 房屋权属证书、房屋登记簿;
  2. 划拨决定书、不动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宗地图、供地及规划文件;
  3. 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调查结果、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结果;
  4. 评估委托书、评估委托合同、评估报告及实地查勘记录;
  5. 按“宗地—权利人—用途—面积—文件出具时间—登记时间”做一张对照表,标出不一致之处。

二、费用约定时把律师服务费和评估费分开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但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复核评估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这条直接说明评估费、鉴定费的承担规则和收费标准来源,律师服务费不属于该条调整范围。

与律所谈费用时,建议在书面委托合同中写清拟委托事项,例如是否包括用途差异的材料梳理、评估报告法律意见、复核评估或鉴定申请、补偿协商、行政复议或诉讼代理,以及差旅、文印等费用如何计算。某项工作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可与律所协商确认。评估费、鉴定费应单独列明,不宜与律师服务费混成一个“打包价”而不说明构成。

如相关评估进入诉讼程序,《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2007年4月1日施行)第十二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评估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北海当地律师服务收费的具体金额,本次资料未提供相应标准,不能据以编造报价;费用约定前应以书面委托合同、拟委托工作范围及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逐项核对。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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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国有土地征收律师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