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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承德交通事故理赔律师费用咨询:病历补正与重新鉴定申请,哪些列入服务范围?

在承德交通事故理赔的费用咨询中,病历补正与重新鉴定申请可以作为拟议的律师服务事项,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及如何计费;但二者不是统一的法定收费项目,也不意味着鉴定机构必然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病历补正通常落在鉴定材料审查、补充材料或补充鉴定环节;重新鉴定申请则要对照法定情形,并由办案机关委托鉴定机构。

在承德交通事故理赔的费用咨询中,病历补正与重新鉴定申请可以作为拟议的律师服务事项,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及如何计费;但二者不是统一的法定收费项目,也不意味着鉴定机构必然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病历补正通常落在鉴定材料审查、补充材料或补充鉴定环节;重新鉴定申请则要对照法定情形,并由办案机关委托鉴定机构。咨询时需要核对:委托合同中的服务清单与计费方式、司法鉴定委托书中的鉴定费用条款、病历原件及来源、办案机关对重新鉴定的委托文件。律师服务费与鉴定费应当分开看。

一、病历补正:先分清“补材料”与“补充鉴定”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四条,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第十五条第二项同时规定,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第十二条还明确,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补充鉴定:(一)原委托鉴定事项有遗漏的;(二)委托人就原委托鉴定事项提供新的鉴定材料的;(三)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应当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

因此,律师服务中可以与律所协商纳入的工作包括:核对病历的形成时间、来源、完整性和与委托鉴定事项的对应关系;整理补充材料清单及说明;判断新材料是否属于第三十条的补充鉴定情形并起草申请。是否构成补充鉴定、是否由原鉴定人进行,按第三十条判断;是否受理仍由鉴定机构依法审查。

二、重新鉴定申请:以法定情形和办案机关委托为边界

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委托进行重新鉴定:(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三)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四)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规定,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以外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因特殊原因,委托人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但原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应当不低于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人中应当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据此,律师服务可以包括比对原鉴定是否存在上述法定情形、整理证据和申请材料、向办案机关提交申请并跟进委托情况;是否启动重新鉴定,取决于办案机关是否委托及鉴定机构是否受理。鉴定费用则由司法鉴定委托书载明,属于鉴定环节费用,不应当然计入律师服务费。

三、费用咨询:律师费与鉴定费分开核对

根据司发通〔2021〕87号文件所载收费规则,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等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制定标准时应当统筹考虑律师提供服务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因此,病历补正、重新鉴定申请协助可以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按项或按阶段如何计费;具体金额以书面委托合同和律所报价为准,现有资料未提供承德当地统一收费标准,不能给出固定数额。

咨询时可以要求服务清单列明病历材料核对、补充鉴定申请、重新鉴定申请、与办案机关沟通等事项,以及鉴定费、文印交通等费用是否另计。核对司法鉴定委托书和缴费凭证,有助于区分律师服务费与鉴定机构收取的鉴定费用。

主要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32号,2016年5月1日施行)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公开文本: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6/content_5079881.htm;司发通〔2021〕87号文件(2021年12月28日成文),原文: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5/content_5681313.htm。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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