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津准备交通事故起诉时,责任认定书与定损单反映的是两类事项:认定书所载内容是事故基本事实、成因与当事人过错责任,定损单所载内容是车辆维修项目与金额。两者“损失范围不同”本身可能是正常差异,起诉前应围绕同一事故、同一车辆、同一期间、同一项目逐项对应,把无法对应的部分单独记录,再据此确定诉请金额和证据组织方式。
一、先核对认定书实际记载了什么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该条列举的记载事项围绕事故经过、证据、成因和责任展开,维修项目与金额不在其列。核对时可以确认:认定书是否写明了涉事车辆、当事人、事故时间地点,责任表述属于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还是无责任。需要留意的是,该条只规定认定书“应当载明”上述内容,并未规定损失金额必须记载于认定书,也没有规定未记载损失即影响认定书的效力。
第六十五条进一步规定,认定书“应当在制作后三日内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当事人收到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但涉及证人要求保密或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起诉前可据此核对送达时间、签收记录,以及是否已复制现场图、照片、询问笔录等材料——这些材料常用于说明认定书所依据的事实,与定损单的维修项目属于不同层面的证据。
涉及检验、鉴定的,第六十二条规定“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若车辆技术状况、碰撞痕迹等曾进行鉴定,建议把鉴定意见的出具时间与认定书制作时间一并核对。
(上述条文版本为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转载页面:https://jtgl.beijing.gov.cn/jgj/jgxx/flfg/gabgz/123886/index.html)
二、再把定损单与认定书逐项对应
定损单通常由保险机构或评估机构出具,其出具主体、核定范围和效力需结合文书本身另行核对。建议按以下维度做成对照表:
| 核对维度 | 认定书侧重点 | 定损单侧重点 | 差异记录方式 |
|---|---|---|---|
| 事故与车辆 | 事故时间、地点、涉事车辆及当事人 | 被定损车辆的车牌、车架号、车型 | 记录车牌或车架号能否对应 |
| 时间 | 事故发生时间、认定书制作与送达时间 | 定损日期、维修日期 | 记录定损是否发生在事故后合理期间 |
| 项目 | 碰撞部位、成因分析、过错描述 | 维修部位、更换件、工时项目 | 标出定损项目与碰撞部位不对应的部分 |
| 金额 | 一般不记载损失金额 | 材料费、工时费、残值处理等 | 区分已实际支出与尚未维修的评估金额 |
这张表的作用是让差异点变得可核查:能对应的部分作为损失与事故关联性的基础材料;不能对应的部分,标明是部位不符、时间间隔较长,还是项目超出碰撞范围,再决定是否需要补充维修清单、发票、车辆照片或申请评估。
三、起诉前的材料整理建议
建议把材料分成两组:一组是责任与事故事实材料,包括认定书、送达凭证、复制的事故证据材料、检验鉴定意见;另一组是损失材料,包括定损单、维修合同与发票、支付凭证、车辆受损照片。两组材料各自编号,在起诉状或证据清单中分别说明用途,避免用定损金额直接替代责任认定,也避免以认定书未载金额为由忽略损失举证。
如就起诉材料准备、证据组织方式与诉讼请求金额的确定需要专业协助,可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以及如何计费;具体收费应以书面约定为准。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