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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行政赔偿申请律师咨询:赔偿申请列明直接损失与评估基准日不一致时,损失计算材料如何核对?

在行政复议中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时,核对损失计算材料的重点,是把申请书列明的每一项直接损失,与评估材料记载的评估基准日、价值类型、数量单价、计算过程和凭证来源逐项对应;先分清差异属于项目范围、评估时点还是计算口径,再决定是补充说明、重新评估还是变更请求。

在行政复议中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时,核对损失计算材料的重点,是把申请书列明的每一项直接损失,与评估材料记载的评估基准日、价值类型、数量单价、计算过程和凭证来源逐项对应;先分清差异属于项目范围、评估时点还是计算口径,再决定是补充说明、重新评估还是变更请求。程序上,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受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据,但因被申请人原因导致申请人无法举证的,由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一、先确认程序阶段与举证位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不予赔偿的,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时,应当同时决定驳回行政赔偿请求;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变更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无效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还可以同时责令被申请人采取补救措施。

赔偿内容是否明确、数额能否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赔偿复议案件,对于应当赔偿且能够确定赔偿方式的,应当作出具有明确赔偿内容的行政复议决定;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确定的赔偿数额确有错误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作出变更决定。

可能被驳回的情形由同条例第六十四条列明:主张的损害没有事实根据;主张的损害与违法行政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损失已经通过行政补偿等其他途径获得救济;被申请人自行纠正原违法行政行为的同时已经消除相应损害结果;请求行政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其他情形。这五项分别指向损害事实、因果关系、救济渠道是否重复、损害是否已消除,核对材料时可以据此确定每份材料要证明的对象。

二、四栏对照:损失计算材料怎么核

核对栏 建议核对的内容 能说明的问题
损失项目 申请书列明的项目名称、数量,与评估明细表逐项对应 哪些项目有评估支持,哪些只有申请人单方列明
评估基准日与价值类型 评估报告载明的基准日、价值类型、评估方法 金额对应哪个时点的价格水平,不同文件是否使用同一基准
数量单价与计算过程 单价来源、数量依据、成新率、是否含税、是否扣除残值 同一项目在不同文件中的金额能否还原到同一计算过程
凭证来源与主体 权属凭证、购置发票、合同、付款记录的权利人与申请人是否一致 损失与申请人之间是否具有对应关系

建议同一损失项目采用同一主体、同一权利凭证、同一期间的口径。申请、评估、复议属于不同程序,文件日期不同本身不构成矛盾;需要核对的是同一项目在不同文件中的金额能否还原到同一计算过程。

三、差异分流与费用边界

差异可以按四类分流:项目差异,即申请书列明而评估未含的项目;时点差异,即基准日不同带来的价格水平差异;口径差异,即重置成本、成新率、含税与否等计算方式不同;计算错误,即数量、面积与权属凭证不符或运算有误。时点差异的处理涉及评估基准日的选择以及不同基准日之间的换算规则,本次资料未涵盖国家赔偿法及资产评估规范层面的相应条文,需另行核对官方文本,并结合评估报告载明的基准日、价值类型和评估方法判断;必要时可以请评估机构出具补充说明。

费用方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四项,国务院令第481号,2007年4月1日施行)。评估费由评估机构按其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按双方书面委托合同约定,本次资料未提供收费标准,无法给出具体金额;材料核对、差异说明、补充评估申请是否纳入服务范围以及如何计费,可以与律所协商确定。

依据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年9月1日修订)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836号,2026年4月29日修订,施行日期以沿革为准)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上见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1778/content.html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2007年4月1日施行)第八条,见 https://www.hengqin.gov.cn/lab/flfg/xzfg/content/post_3516588.html 。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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