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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北京医疗损害赔偿需要请律师吗,鉴定意见不利时还能怎样维权?

在北京处理医疗损害赔偿,法律没有把委托律师设为索赔或起诉的前置条件;是否需要请律师,主要看争议是否集中在医疗过错、因果关系、鉴定意见和赔偿项目计算,以及案件处于协商、诉前还是诉讼阶段。患者或其近亲属可以自行整理病历、费用凭证和鉴定意见,也可以委托律师协助。

在北京处理医疗损害赔偿,法律没有把委托律师设为索赔或起诉的前置条件;是否需要请律师,主要看争议是否集中在医疗过错、因果关系、鉴定意见和赔偿项目计算,以及案件处于协商、诉前还是诉讼阶段。患者或其近亲属可以自行整理病历、费用凭证和鉴定意见,也可以委托律师协助。鉴定意见不利时,不宜仅凭一份结论决定放弃,而应先分清不利结论指向的是责任成立、损害程度还是具体赔偿项目,再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医疗损害责任要件和赔偿项目证据逐项核对。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用于咨询前梳理病历、鉴定意见和费用材料,并确认拟委托事项与费用边界。

一、请律师不是法定门槛,先看争议落在哪个环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条文把赔偿责任与“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和“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联系起来。是否委托律师,法律没有设置强制条件;但材料准备和请求范围需要围绕这两个方面展开。

以下情形可以自行处理:争议金额较小、病历和费用凭证完整、医疗机构对损害事实和过错没有明显争议、尚在协商阶段。以下情形建议在决定前咨询律师:涉及死亡或伤残、多机构诊疗、病历资料不完整、已经出现不利鉴定意见、赔偿项目较多或双方对医疗费必要性争议较大。咨询的作用是帮助区分争议类型,不是代替患者作决定。

律师服务范围可以与律所协商,例如单次咨询、病历和鉴定材料梳理、出具法律意见、代理诉讼等,不同范围对应不同工作量和计费方式,建议以书面约定确认。诉讼费、鉴定费等属于第三方费用,按法院通知和实际发生核对;本次资料没有提供北京地区律师服务统一收费标准,具体律师服务费需与律所协商,不能预设固定金额。

二、医疗损害责任的三条依据:一般过错、知情同意与诊疗义务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鉴定意见通常围绕诊疗行为是否有过错、过错与损害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等问题展开。回到条文本身,可以把争议分成三个层面。

第一是一般过错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是知情同意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条把说明对象、说明内容、明确同意以及不能或不宜向患者说明时的近亲属说明程序并列规定。核对时不能只看有没有签字,还要看说明是否针对具体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以及签字主体和过程记录。

第三是诊疗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参照是“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不是以事后结果反推过错。鉴定意见不利时,可以对照该条核对鉴定所评价的诊疗行为、时间节点和医疗水平依据。

三、鉴定意见不利时,先核对“不利”指向哪里

鉴定意见不利,可能指向不同问题:有的是认为医疗机构没有过错,有的是认为过错与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有的是对伤残等级、护理期限、误工期限等赔偿事项作出较低认定,还有的是对医疗费的必要性、合理性提出异议。不同指向对应不同材料,不能混在一起处理。

如果不利结论指向责任成立,可以核对鉴定意见所依据的病历材料是否完整、送检材料与病历原件是否一致、手术记录、病程记录、医嘱单、护理记录、知情同意文件是否齐全,以及鉴定意见对诊疗行为的评价是否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说明义务和诊疗义务。核对的目的,是判断鉴定意见所依据的事实材料是否完整、评价对象是否明确,而不是自行宣布鉴定结论无效。

如果不利结论指向伤残等级、护理期限、误工期限等赔偿事项,可以对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至第十五条整理对应证据:医疗费票据和费用清单、误工时间和收入证明、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材料、交通票据、住院伙食补助和营养费材料、残疾辅助器具配置意见、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相关材料。赔偿事项的核对与责任成立可以分开进行。

需要说明的是,本次资料没有覆盖鉴定意见异议、补充鉴定、重新鉴定、鉴定人出庭等程序规则。遇到不利鉴定意见,可以向受理法院或专业律师核实个案中可用的程序方式、期限和材料要求,不宜仅凭网络信息判断。能否启动相应程序、是否采纳,由受理机关结合个案材料判断,不能预先保证结果。

四、赔偿项目与费用边界:不利鉴定下仍要整理的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2022年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这条把医疗费的凭证、病历和诊断证明、必要性合理性异议的举证责任、实际发生数额以及后续治疗费的处理并列规定。整理医疗费时,收款凭证、费用清单、病历和诊断证明应当能够相互对应。

该司法解释第七条至第十五条分别规定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的计算依据。误工费根据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收入状况、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确定;交通费以正式票据为凭并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具体适用时还要核对年龄、定残时间、护理依赖程度等条件,不能只看一个总数。

鉴定意见不利时,这些赔偿项目材料仍有整理价值:一方面可以用于协商中说明已发生损失,另一方面可以用于后续程序中明确请求范围。但赔偿项目成立并不等于责任成立,责任问题仍要回到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律师服务费、诉讼费、鉴定费属于不同费用项目,建议分别核对书面约定、法院通知和实际票据,不把第三方费用混入律师服务费报价。

五、咨询前的材料准备建议

咨询律师前,可以按同一事项分组整理材料:病历全套,包括门诊病历、住院病历、手术记录、知情同意书、医嘱单、护理记录和检查报告;鉴定意见书及附件,包括委托材料、送检材料清单和鉴定所依据的病历;费用材料,包括医药费票据、住院费用清单、诊断证明、误工证明、收入证明、护理证明和交通票据;已有文书和送达记录,包括协商记录、起诉材料、法院通知等。整理时建议标注材料来源、形成时间和对应诊疗阶段,便于说明同一事实。

咨询时可以向律所说明案件目前处于协商、诉前还是诉讼阶段,是否已经委托鉴定,鉴定意见不利的具体指向,以及希望律师处理的范围。拟将病历梳理、鉴定意见分析、赔偿项目计算或诉讼代理纳入委托的,可以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并以书面约定确认。

鉴定意见不利并不当然意味着没有核对空间,但能否改变结论取决于材料完整性、程序条件和受理机关判断,不能作结果保证。本文资料未覆盖鉴定意见异议程序、北京地区具体收费标准和机构承接信息,相关事项需进一步核对。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围绕病历、鉴定意见和赔偿项目材料作咨询准备。

参考来源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资料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转载,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至第十五条,2022年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网,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57071.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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