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户名与继承申请人不是同一人,先核对的应当是“人”这一层: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以及申请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然后再核对存款是否属于被继承人个人合法财产,最后核对有无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改变分配依据。这是材料整理上的建议顺序,不是法定的受理先后,也不能替代银行或登记机构的具体要求。
一、先核对死亡事实与继承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账户户名是被继承人,申请人要主张这笔存款进入继承,首先要能说明继承已经开始的时点,通常对应死亡证明、户籍注销记录等材料。
资格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明确:“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因此,申请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属于哪一顺序、是否存在代位继承情形,需要用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婚姻登记记录、收养登记等材料对应说明。户名不一致本身并不否定申请资格;户名只反映账户登记主体,资格要看亲属关系与继承顺序。
二、再核对存款的财产归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据此,需要核对这笔存款是否确属被继承人个人财产。若存款形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要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也就是说,账户在被继承人名下,不一定整笔都进入遗产范围。
分配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因此,核对完人与财之后,再确认有无遗嘱、遗赠扶养协议;存在多份文书时,建议按形成时间、签署主体和原件来源分组比对。
三、材料核对清单
| 核对对象 | 可核对的材料 | 用途 |
|---|---|---|
| 继承开始时间 | 死亡证明、户籍注销记录 | 确认继承开始的时点 |
| 申请人资格 | 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婚姻登记记录、收养登记 | 对应继承顺序与亲属关系 |
| 存款归属 | 账户信息、婚姻状况材料、财产约定 | 判断是否需先析出配偶份额 |
| 分配依据 | 遗嘱、遗赠扶养协议原件 | 确认按遗嘱、遗赠或法定继承办理 |
上述清单说明的是各项材料能核对什么,不构成必须提交的材料目录。存款查询、支取及过户所需的具体材料与办理流程,以经办银行或相关机构的要求为准,本次资料未涉及该部分内容。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业务方向包括婚姻继承,就此类材料梳理与继承主张的准备,可致电4009003957咨询;具体承办人员、服务范围与费用,以双方委托约定为准,其他案件的情况不能替代本案判断。
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转载: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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