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津遭遇家庭暴力,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阶段需要核对清楚四件事:向哪个基层法院申请、由谁提出申请、以书面还是口头形式申请,以及哪些材料能够说明家暴事实和现实危险。情况紧急的,法院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线上咨询适合在这些节点帮助梳理管辖连接点、申请书请求事项和证据材料。紧急情况下请先拨打110报警,需要就医的拨打120;公共法律服务可以拨打12348热线,或向当地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求助。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咨询电话为4009003957,可在报警、就医之后用于咨询材料整理和程序准备。
申请主体、申请形式与管辖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2015年12月27日通过,2016年3月1日施行)这条规定把申请主体分成两类:一类是当事人本人;另一类是在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代为申请需要符合上述条件,不是任何第三方都可以替代当事人提出申请。
申请形式方面,该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书面申请是原则性要求;如果书写确实有困难,可以口头提出,由法院记入笔录。线上咨询时,可以先准备一份书面申请草稿,把申请人、被申请人、请求事项、事实经过和证据目录写清楚;如果存在书写困难,再向法院说明情况并请求口头申请记入笔录。
管辖法院方面,该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在天津的咨询情境中,需要核对的是申请人居住地、被申请人居住地以及家庭暴力发生地分别指向哪个基层法院。这三个连接点是并列的,可以结合报警记录中的地址、居住证明、租赁合同、社区登记信息等材料比对。线上咨询可以帮助把这些地址信息与管辖规则对应起来,但具体向哪个法院递交,仍要以材料能够反映的连接点为准。该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保护令的条件、措施与审查期限
申请保护令需要具备法定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二)有具体的请求;(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三项条件需要同时对应:被申请人要明确,请求要具体,事实层面要能说明遭受家暴或者面临现实危险。线上咨询时,可以把申请书的请求部分对照该法第二十九条列举的措施来写。第二十九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请求写得具体,法院审查时更容易判断申请事项与法定措施之间的对应关系。
审查期限方面,该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一般情形下的审查期限是七十二小时;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是否构成“情况紧急”,由法院根据申请材料判断。线上咨询可以协助整理能够说明紧迫性的材料,例如近期的威胁信息、报警时间、伤情记录、被申请人接近或骚扰的记录等,但不能替代法院对紧急程度的判断,也不宜对审查结果作出承诺。
保护令的有效期和后续变动规定在该法第三十条:“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在失效前,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这里规定的是“可以”,是否撤销、变更或延长,由法院根据申请和事实作出判断。
紧急情况下的证据固定:从法定证据类型入手
法律没有规定一套统一的“紧急取证流程”,可以从法院认定家暴事实时可以依据的证据类型入手安排材料固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这条规定使用的是“可以”,列举的是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类型;是否认定家暴事实,由法院结合在案证据判断。
围绕这三类证据,可以分别核对取得和保存情况。出警记录方面,报警后可以记下报警时间、警情编号、出警单位,保留报警回执、受案回执等材料,并向出警公安机关了解出警记录的取得方式。告诫书方面,可以向公安机关了解是否出具告诫书;取得后保留原件,并核对告诫书上的当事人信息、事实描述和出具时间。伤情鉴定意见方面,及时就医并保留病历、诊断证明、影像资料和医疗票据;需要伤情鉴定的,可以根据公安机关或者法院的要求申请鉴定,鉴定意见取得后与病历材料一并保存。
除了上述三类,第二十条中的“等证据”还可能涉及照片、录音录像、短信、即时通讯记录、证人证言等材料。这些材料能否被采信,同样由法院判断。整理时建议保留原始载体,不对录音录像进行剪辑,不删除原始聊天记录,对照片和视频注明拍摄时间、地点和拍摄人。从实际操作看,可以先确保人身安全并报警、就医,再固定证据,再准备保护令申请材料;这是材料整理上的建议顺序,不是法律规定的强制先后步骤。
线上咨询在这一阶段的作用,是把材料与待证事实对应起来:哪些材料用于说明家暴事实,哪些材料用于说明面临现实危险,哪些材料用于说明管辖连接点。把这三类问题分开整理,比把所有材料混在一起更有助于后续填写申请和准备说明。
材料核对清单
| 核对对象 | 可以核对的信息 | 与申请问题的关联 |
|---|---|---|
| 身份与关系材料 |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身份信息、共同居住或亲属关系材料 | 对应第二十七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
| 报警与出警材料 | 报警时间、警情编号、出警单位、处理结果、报警回执 | 对应第二十条出警记录,也可用于说明家暴发生地 |
| 伤情与就医材料 | 就诊时间、诊断内容、病历、影像资料、医疗票据、鉴定意见 | 对应第二十条伤情鉴定意见,辅助说明暴力后果 |
| 现实危险材料 | 威胁信息、骚扰记录、跟踪记录、证人联系方式 | 对应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 |
| 居住与管辖材料 | 申请人或被申请人的居住证明、租赁合同、社区登记、家暴发生地地址 | 对应第二十五条管辖连接点 |
清单的作用是帮助核对材料能够说明什么问题,不意味着这些材料必须全部齐备才能申请。不同案件的材料情况不同,缺项时可以先说明取得情况,再结合已有材料提出申请。
线上咨询的费用边界与委托范围
线上咨询涉及律师服务费时,需要把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鉴定费、公证费等第三方费用分开。根据司发通〔2021〕87号律师服务收费意见第一项,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等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制定律师服务费标准时,应当统筹考虑律师提供服务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各省(区、市)律师协会指导设区的市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律师协会对律师事务所制定的律师服务费标准实施动态监测分析。线上咨询是否收费、按次计费还是按小时计费,可以与律所协商确认,不宜预设当地统一价格。
该收费意见第八项对协商收费提出了要求: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协商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作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或者显失公平的约定,不得采取欺骗、诱导等方式促使当事人接受律师服务价格,不得相互串通、操纵价格;不得在协商收费时向当事人明示或者暗示与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不得以签订“阴阳合同”等方式规避律师服务收费限制性规定;除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外,严禁以向司法人员、仲裁员疏通关系等为由收取所谓的“办案费”“顾问费”等任何其他费用。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等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律师服务收费清单,包括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以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其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应当提供有效凭证。
如果准备把保护令申请、证据梳理、申请书准备等事项纳入委托,可以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咨询时可以要求律所说明收费项目、收费方式、代付费用范围和凭证提供方式,并核对委托合同中的收费条款。家暴维权咨询中,尤其需要留意对方是否以“疏通关系”“保证结果”为由收取额外费用;上述收费意见明确禁止以与司法机关有特殊关系进行暗示,也禁止以疏通关系为名收取“办案费”“顾问费”。
在2026年的咨询与材料准备语境下,可以先按“管辖连接点—报警与就医材料—现实危险材料—拟委托事项与费用清单”分组整理,再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沟通具体咨询安排,咨询电话4009003957。紧急情况仍以110报警、120就医和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为先;保护令申请的具体材料、管辖法院和委托范围,以现有证据和与律所核对的结果为准。
本文引用的主要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2015年12月27日通过,2016年3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www.spp.gov.cn/zdgz/201512/t20151228_109929.shtml
- 司发通〔2021〕87号律师服务收费意见第一项、第八项,2021年12月28日成文,公开文本: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5/content_5681313.htm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