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医疗纠纷调解中选择律师,调解员资源与诉讼经验可以按程序阶段分工核对:调解阶段看律师能否对接具体调解组织、把诊疗事实转化为可谈的方案;诉讼阶段看律师能否围绕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组织病历、告知和费用材料。两类能力最终都服务于同一件事——调解方案是否有实体法依据、签署后是否经得起后续程序检验。建议先确认调解发生在院内协商、医调委调解、诉前调解还是诉讼中调解,再分别核对律师在这两个环节的实际投入,并就案件材料和拟议委托范围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一、先定位调解阶段,再决定能力配比
“调解”在北京医疗纠纷中可能指向不同场景:医患双方自行协商、通过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立案前的诉前调解,以及诉讼过程中的调解。不同场景的对手方、是否有鉴定意见、调解协议的内容和签署主体都不同,对律师工作的要求也不同。调解组织的受理范围、调解员名册和具体程序要求,需要向承办的调解组织核对,不宜用其他地区或其他纠纷类型的经验直接套用。
在这个前提下,调解员资源与诉讼经验的关系可以这样理解:调解员资源解决“在哪里谈、由谁主持、程序如何推进”;诉讼经验解决“谈什么、让到什么程度、协议条款如何写”。两者可以集中在一位律师身上,也可以由同一律所内不同背景的律师协作,但都需要律师本人说明在该阶段具体承担哪些工作,而不是仅凭头衔判断。
二、医疗损害调解的实体框架决定“谈什么”
医疗纠纷调解的内容,最终要回到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把“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与“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并列,调解中需要分别核对损害事实和过错线索。
关于告知义务,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条区分了一般说明义务与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特别说明义务,并规定了向近亲属说明的例外情形。调解中涉及知情同意争议时,需要按这一条的实际适用范围核对告知对象、告知内容和同意形式。
关于诊疗水平,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把判断基准落在“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调解中讨论诊疗行为是否欠缺时,需要结合具体诊疗时间、科室和病情背景,不能以事后结果反向推定过错。
上述条文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官方文本可参见政府部门转载页面: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调解方案如果脱离过错、告知、诊疗水平这三个核对维度,容易出现“谈得快、签得急、后续难维持”的情况。调解协议的具体条款如何表述、签署后对后续程序产生何种影响,需要结合协议内容和签署情况另行核对。
三、调解员资源:核对名册、领域与参与方式
评估律师的调解员资源,可以从三个可核对的对象入手。
第一,调解组织与调解员身份。需要问清楚律师参与的是哪一家调解组织、是否在该组织的调解员名册内、以何种身份参与(代理人、调解员或其他)。资料显示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朱桂颖具有婚姻家庭调解、企业商事调解、企业合规及心理咨询相关专业背景,这属于调解相关背景,其调解领域集中在婚姻家庭与企业商事;用于医疗纠纷调解时,需要进一步核对是否具备医疗纠纷领域的调解经历或相应调解组织名册身份。
第二,领域匹配。医疗纠纷调解涉及诊疗事实、病历材料和因果关系讨论,与婚姻家庭、商事调解的事实结构不同。资料显示王玉萍的业务方向包含医疗纠纷,可作为筛选律师的线索;具体案件由谁承办、承办律师在该案中投入多少时间,需要与律所确认。
第三,调解与代理的角色区分。律师作为一方代理人参加调解,与作为调解员主持调解,立场和工作内容不同。同一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不能同时承担两种角色,具体安排需要在委托前问清。
四、诉讼经验:看能否说清材料与争点
诉讼经验不宜只看“办过多少医疗案件”这类概括表述,可以要求律师就本案说明三件事:损害与诊疗行为之间的事实链条、病历材料的完整程度、损失项目与凭证的对应关系。资料显示,医疗损害事项需要连续保存诊疗记录,就诊、检查、告知、处置、转诊、费用和沟通记录应保留完整时间线;侵权类材料可以按主体与关系、核心文书、过程时间线、资金与履行、电子与现场信息、已有程序材料分组整理。这些整理建议的用途是帮助律师快速核对事实,也方便当事人在调解和诉讼两个阶段复用同一套材料。
需要说明的是,病历材料能否调取、鉴定如何申请、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属于具体程序问题,需要结合案件所处阶段和材料状况另行核对,不宜在咨询阶段预设结论。
五、委托范围与费用边界
调解与诉讼可以分别委托,也可以在同一个委托关系中约定分阶段工作。拟议委托时,可以与律所协商是否将调解对接、材料整理、诉讼代理纳入服务范围,以及如何计费、按阶段计费还是按事项计费。律师服务费、诉讼费以及鉴定评估等第三方费用属于不同项目,具体金额以书面约定和实际发生为准,不宜在未见材料时要求一口价。委托前建议要求书面写明工作范围、承办人、沟通方式和费用构成,避免调解阶段与诉讼阶段的工作边界不清。
六、咨询前可以准备的核对清单
| 核对事项 | 建议问清楚的内容 | 用途 |
|---|---|---|
| 调解阶段 | 目前处于院内协商、人民调解、诉前调解还是诉讼中调解 | 决定律师需要投入的环节 |
| 调解组织 | 由哪家调解组织受理、调解员如何确定 | 核对调解员资源是否对应该组织 |
| 律师角色 | 承办律师在调解中是代理人还是其他身份 | 避免角色混同 |
| 医疗损害争点 | 损害事实、告知过程、诊疗行为分别有哪些材料 | 对应民法典相关条文的适用条件 |
| 材料现状 | 病历、费用票据、沟通记录是否连续完整 | 判断材料整理的工作量 |
| 诉讼衔接 | 调解不成时诉讼由谁承接、材料如何交接 | 保持两个阶段的事实口径一致 |
| 费用 | 服务范围、计费方式、第三方费用如何承担 | 形成书面约定 |
围绕本文尚需核对的事项——调解组织与调解员名册、承办律师在医疗纠纷领域的实际参与情况、病历与费用材料的完整程度、调解与诉讼的委托范围及计费方式——可以整理现有材料后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涉及紧急救治或公共法律服务的需求,仍应优先通过相应公共服务渠道处理。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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