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权案件中,电子取证与平台协查的衔接点落在“通知—必要措施”这一环节:权利人先把侵权内容、权利基础和自身真实身份固定成可核对的材料,据此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通知;平台收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委托律师时需要核对的是:取证材料能否支撑通知所需的“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通知是否留痕,平台回执与处理时间是否完整,以及这些记录能否用于后续主张损害扩大部分的连带责任。涉及京津冀范围内的咨询与材料准备,可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先行确认取证与通知的先后安排。
一、衔接顺序:取证形成通知要件,通知触发平台动作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原文见 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
从条文结构看,通知是权利人的一项权利,条文未把“先完成公证取证”设定为发出通知的前置条件;条文同时要求通知本身包含初步证据和真实身份信息。因此,电子取证在这条链条里的实际作用,是把通知需要的内容做实,让平台能据以判断并采取措施。取证与通知可以并行推进:对持续传播的内容先做时间点固定,再组织通知文本;对已经删除的内容则侧重保存删除前后的状态记录。
同一链条上还有两个条文需要一并核对。《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说明责任主体包括发布内容的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两类,委托时的取证对象也应对应这两类主体分别安排。《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该条的适用条件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以权利人已发出通知为唯一前提;通知文本、平台回执、转送记录可以作为判断平台是否“知道”的材料之一,最终是否满足该条条件仍需结合具体事实核对。
二、电子取证:按通知要件和后续主张分组
取证范围建议围绕四组内容组织,各组对应不同的证明对象:
第一组是侵权内容本体。包括可访问的链接、页面完整呈现、发布账号名称与主页信息、发布时间、页面显示的阅读、转发、评论数据。这组材料对应“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中侵权行为存在及持续状态的部分。页面数据会随时间变化,建议在同一时段内连续固定,避免不同日期的数据混在一份材料里造成时间指向不清。
第二组是权利基础。原创底稿、首次发表记录、登记证书、授权链条等,对应“权利人”身份与权利归属。若权利人为公司,还需准备营业执照及经办人授权文件,用于满足“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这一要求。
第三组是主体指向。发布账号与真实主体之间的对应关系,往往是后续确定被告的难点。本次资料未涉及平台向权利人披露用户身份信息的具体规则,该事项需另行核对平台投诉渠道与诉讼中的取证途径。
第四组是损害后果。商业合作取消、销量变化、许可费损失等材料,需要能与特定侵权内容建立对应关系,否则难以在“损害的扩大部分”这一层面形成有效支撑。
取证方式上,无论采用公证、第三方存证还是录屏加时间标注,建议在材料中写明取证时间、取证环境与操作过程。具体采用何种固定方式、是否需要额外机构介入,需结合个案情况与受理法院的要求另行核对。
三、平台协查:两类目标分开安排
实务中“平台协查”常被当成一件事,实际包含两个不同目标,条文依据也不同。
第一类是要求平台对侵权内容采取措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动作是:接到通知后及时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这里的方向是“通知—转送—措施”,平台转送的对象是“相关网络用户”。条文中没有规定平台应将用户实名信息提供给权利人,这一点在委托沟通中需要说清,避免把通知当成获取对方身份的工具。
第二类是获取侵权人身份信息以确定被告。本次资料未包含这方面的具体规则,需另行核对。可以与律师沟通的准备工作是:把已掌握的账号名称、主页链接、发布时间、内容特征整理成一份主体指向说明,便于后续核对可行途径。
如果案件发生在电子商务平台内的交易场景,还会涉及另一组规范。《电子商务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在电子商务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平台内经营者发生争议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第六十二条规定:“在电子商务争议处理中,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记录。因电子商务经营者丢失、伪造、篡改、销毁、隐匿或者拒绝提供前述资料,致使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机关无法查明事实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电子商务法》2018年8月31日通过,2019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 https://www.mofcom.gov.cn/zhrmghgdzswf/fg/art/2018/art_cc9187dd95cd40158552d78a610e8c29.html )这两条的适用对象是电子商务争议处理中的协助义务与合同、交易记录提供义务,与一般网络侵权的通知删除规则属于不同规范,适用时需按各自范围分别核对,不宜互相替代。
四、错误通知:委托前先核权利基础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明确:“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一款把通知的风险落在权利人一侧。委托时建议先核对三件事:权利基础文件是否完整、被指内容是否落入权利范围、是否存在授权或许可等使行为正当化的事实。这三项核对完成后再定通知文本的措辞与范围,比先发通知再补材料更稳妥。通知文本中“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部分,宜逐项对应具体的页面与权利文件,避免只写结论性表述。
五、材料清单与建议核对顺序
| 材料 | 能核对什么 | 所处环节 |
|---|---|---|
| 侵权页面链接与完整录屏、截图(含取证时间) | 侵权内容是否存在、呈现状态与时间点 | 取证 |
| 发布账号主页与历史发布记录 | 行为是否具有连续性、主体指向线索 | 取证 |
| 原创底稿、首次发表记录、登记或授权文件 | 权利归属与权利范围 | 取证 |
| 权利人身份证明、公司营业执照与授权文件 | 是否满足“真实身份信息”要求 | 通知准备 |
| 通知文本、发送记录、投诉单号 | 通知是否包含初步证据与身份信息、发出时间 | 通知 |
| 平台回执、转送通知、处理结果 | 平台是否及时处理、采取了何种措施、处理时间 | 协查 |
| 删除前后的状态对比 | 损害是否持续、扩大期间如何计算 | 后续主张 |
| 损害后果材料 | 损失与侵权内容之间能否建立对应 | 后续主张 |
| 委托合同与费用约定 | 服务范围、计费方式与第三方费用承担 | 委托 |
上表是建议的整理顺序,取材范围以个案实际情况为准。其中时间类材料建议单独做一份时间轴:通知发出时间、平台回执时间、内容删除时间并列呈现,这三项直接关系到“损害的扩大部分”如何界定。
六、委托范围与费用边界
委托沟通时可以把工作分成三块分别确认:取证方案设计与执行、通知文本起草与平台投诉跟进、后续主张的诉讼准备。可与律所协商是否将其中某项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并以书面约定为准。费用上需要区分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公证或存证费、鉴定评估费等第三方支出,两者性质不同,承担方式也不同。本次资料未提供任何收费标准或报价信息,具体金额需与律所逐项书面确认,不宜以口头概述代替约定。
最后需要核对的事项包括:侵权内容当前是否仍在线、通知是否已发出并有回执、平台是否完成转送、权利基础文件是否齐全、拟主张的损害范围与哪些材料对应。上述任何一项材料缺失,都会影响后续主张的完整程度。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用于就取证与通知的衔接顺序、拟委托工作范围作进一步确认。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