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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北京医疗损害赔偿如何选择律师:费用清单与病历记载诊疗项目不一致时核对哪些材料

在北京处理医疗损害赔偿,费用清单与病历记载的诊疗项目不一致时,先核对三类材料: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及费用明细清单;与争议诊疗期间对应的完整病历资料,包括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诊断证明。

在北京处理医疗损害赔偿,费用清单与病历记载的诊疗项目不一致时,先核对三类材料: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及费用明细清单;与争议诊疗期间对应的完整病历资料,包括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诊断证明。核对时以同一患者、同一就诊期间、同一医疗机构为轴,逐项比对收费项目名称、数量、单价、次数、执行时间与病历记录、医嘱执行情况、结算记录是否对应。医疗费的认定,根据收款凭证并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2022年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

一、三类材料各自能核对什么

费用明细清单和收款凭证,可以核对实际收费项目、金额、数量、日期、医保结算与自费部分、预交金与最终结算票据是否衔接。病历资料的作用,是把收费项目还原到具体诊疗行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据此,患者可以要求查阅、复制上述病历资料。诊断证明则用于核对诊断名称、治疗必要性、住院天数、休养意见等,与费用清单中的诊疗项目相互印证。

整理时建议制作一张比对表,列明“收费项目—对应医嘱或记录—执行日期—数量或单价—票据页码—差异说明”。这是便于沟通的整理方法,并非法定必交材料清单。

二、先区分差异类型,再确定核对重点

费用清单与病历不一致,常见情形包括名称表述不同、数量或次数差异、时间差异、清单列有而病历无记录,以及病历记载而清单未收费。名称差异可以借助医嘱单、手术记录、检验报告建立收费编码名称与临床项目名称的对应关系;数量和次数差异,可以核对护理记录、检验报告、手术记录中的实际执行情况;时间差异,可以比对收费日期、医嘱执行日期与出院日期。

涉及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可以一并核对知情同意记录。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该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还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这是推定过错的规则,适用时需具备该条所列情形,并不当然等同于最终的赔偿结论。费用清单与病历不一致本身也不直接产生某一法律后果,仍需结合过错、损害及因果关系主张。

三、选择律师时的沟通要点与费用边界

在北京医疗损害赔偿事务中选择律师,可以把“能否按上述三类材料逐项比对”作为沟通内容,并要求说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各自的证据要求。例如,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收入状况、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确定;交通费以正式票据为凭,并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委托前,可以就服务范围作出书面约定,明确病历查阅复制协助、费用清单比对、证据目录整理、鉴定材料准备等哪些事项纳入委托、如何计费;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鉴定费等第三方费用宜分开列明。具体收费项目和金额,可与律所协商确定并以书面约定为准,不宜仅凭口头报价作出判断。

材料不一致的核对目标,是让收费凭证、病历记录和诊断证明能够相互对应;对无法对应的项目,记录差异位置和原件出处,再结合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关于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有过错时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关于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诊疗义务的责任规定,判断是否具备进一步主张的事实基础。

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原文: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2022年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原文: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57071.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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