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看,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与工资表、岗位津贴记录在工伤认定中的用途不同,条文没有为二者设定统一的核对先后。按材料用途和程序节点,建议先核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诊断鉴定书,再核工资表、岗位津贴记录,最后把两份材料放到同一期间、同一单位、同一岗位的维度上比对。诊断证明书主要解决“是否属于职业病、由谁诊断、诊断结论是什么”;工资表和津贴记录主要用来核对劳动关系、岗位和工资发放事实能否相互印证。两者不一致时,先分别核实各自的形成过程和记载对象,不预设哪一份真实或无效。
先核诊断证明书:看结论和取得方式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把“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列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核对诊断证明书时,可以重点看:出具机构、诊断结论中的职业病名称、诊断日期、诊断书所载职业史和岗位或工种、是否另有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这里的“岗位”如果只是诊断书中职业史描述的一部分,应与诊断结论区分开:结论看职业病病种和诊断依据,岗位记载看职业史来源。
第十九条规定:“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因此,诊断证明书是否依法取得、结论是否明确,直接关系到工伤认定阶段是否还需就职业病本身进行调查核实。这是建议先核诊断证明书的主要理由,属于材料用途上的整理顺序,不是法定的核对先后。
再核工资表和岗位津贴:看关系和印证
工资表、岗位津贴记录不在第十八条列明的三项申请材料之中,通常作为劳动关系证明材料、职业史线索和工资发放事实材料使用。核对时可以看:制作主体、形成时间、对应期间、原件来源、签收记录或银行流水、个税和社保缴费记录能否对应;津贴项目是固定岗位津贴还是其他补贴;工资表上的岗位名称与诊断书所载岗位是否指向同一时间段、同一工作场所。不同来源材料出现差异,本身只说明需要核对,不能直接推出诊断结论无效或工资表虚假。
不一致时的比对方法
建议按“先结论、后事实,先原件、后转述,先同一期间、后跨期”的思路整理:第一步列出诊断书结论、诊断日期和职业史记载;第二步列出工资表所属月份、岗位名称、津贴项目和发放记录;第三步标出差异点,向诊断机构核实诊断所依据的职业史材料,向单位核对工资表制作和保存情况。对诊断结论有异议的,依照第十九条,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工资表记录可以作为说明职业史情况的材料线索,诊断结论是否调整需由相应程序处理。
工伤认定申请还有期限要求: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单位未按规定提出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1年内直接提出(第十七条)。核对材料时,建议把诊断日期和申请日期一并列出。
依据出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2010年12月20日修订,2011年1月1日施行修订文本)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公开文本见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载:https://rst.ln.gov.cn/rst/zxzx/gsgg/DE4FF0D68DDC46CF8EF9240A67A75674/index.s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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