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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北京被车撞了索赔如何选择律师:人伤赔偿和车损一起处理吗

在北京因交通事故索赔,选择律师时先核对两件事:律师能否先把责任主体和损失项目查清,再把委托范围、收费方式和材料清单写进书面约定。

在北京因交通事故索赔,选择律师时先核对两件事:律师能否先把责任主体和损失项目查清,再把委托范围、收费方式和材料清单写进书面约定。人伤赔偿与车损可以在同一事故框架下统筹整理、一并与责任方及保险人协商;能否在同一诉讼中合并处理,要按事故类型、被告主体和保险关系分别判断:非机动车一方责任情形下,司法解释明确侵权人与承保非机动车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可以合并审理;机动车事故则需结合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及车辆权属关系另行核对。准备咨询或委托的,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电话4009003957。

一、先定“向谁主张”,再谈选律师

交通事故索赔的第一步是确定责任主体。车辆由谁驾驶、由谁登记、是否存在租赁借用、转让未登记、挂靠、盗抢、逃逸或无偿搭乘,都会影响被告的选择和律师的核查方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这些条文对应不同事实条件。选择律师时,可以询问对方准备核查哪些车辆关系材料、初步判断的责任主体范围,以及是否会把保险人与侵权人一并纳入考量。律师对主体关系的核查能力,直接影响后续索赔对象和程序安排。

二、人伤与车损:先分项归集,再判断能否同案处理

同一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和车辆损失,在材料整理和协商阶段可以一并归集。人伤部分通常围绕医疗记录、费用票据、误工与护理材料整理;车损部分围绕维修清单、评估材料、施救费用票据整理。建议按“同一事故、同一时间顺序、同一责任主体”分组,便于律师判断哪些损失可以向谁主张。

诉讼阶段能否合并,要看具体程序和被告结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以侵权人为被告提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同时将承保非机动车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列为被告并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属于该非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主张由承保非机动车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条适用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当事人以侵权人为被告,同时将承保非机动车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列为被告并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它解决的是侵权人与承保非机动车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之间的合并审理和赔偿顺序问题。机动车事故涉及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以及车辆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挂靠人等不同主体时,应结合保险单和民法典相关条文另行核对,不能直接把该条套用到所有事故。

因此,“人伤和车损一起处理”可以分成两个层面:协商和材料准备层面,可以一并整理、一并向责任方及保险人提出;诉讼层面,是否在同一案件主张,需要律师根据事故类型、被告是否适格、保险关系是否对应来判断。选择律师时,可以要求对方说明拟列被告、拟主张的损失项目,以及合并或分案处理的理由。

三、律师费用与委托范围要写清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律所自主制定标准与行业动态监测相结合的机制。根据司发通〔2021〕87号文件(2021年12月28日成文):“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等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在制定律师服务费标准时,律师事务所应当统筹考虑律师提供服务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各省(区、市)律师协会指导设区的市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律师协会对律师事务所制定的律师服务费标准实施动态监测分析。”

在北京咨询律师时,可以要求律所书面说明收费项目、收费方式和标准,并明确服务范围。例如:是否包含责任主体核查、证据整理、与保险公司沟通、鉴定评估协助、一审代理、二审代理;差旅、鉴定评估等费用如何计算和承担。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鉴定评估费等属于不同费用项目,建议在委托前分别问清由谁垫付、最终如何承担。具体金额由律所根据案件情况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本文不列当地统一价格或具体报价。

委托范围写得越具体,后续越容易核对律师做了哪些工作、费用对应哪些事项。可以请律所把“拟完成事项、完成节点、需要委托人配合的材料、费用构成”列入书面文件,再决定是否签署委托合同。

四、选择律师时的核对清单

核对事项 可以问什么 可准备的材料
责任主体 车辆是租赁借用、转让未登记、挂靠、盗抢、逃逸还是无偿搭乘?拟向谁主张? 事故认定书、行驶证、车辆登记信息、租赁或借用协议、挂靠协议、保险单
保险关系 交强险、商业三者险、非机动车商业三者险分别由谁承保?限额和条款如何? 保险单、批单、投保信息、事故证明
损失归集 人伤材料与车损材料如何分组?哪些项目需要评估或鉴定? 病历、医疗票据、误工证明、护理材料、维修清单、车损评估材料、施救费票据
程序安排 拟协商、起诉还是先鉴定?人伤与车损是否在同一案件主张?拟列哪些被告? 与对方及保险公司的沟通记录、已取得的书面答复
委托与收费 服务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方式、第三方费用如何约定? 委托合同草案、收费说明、服务事项清单

清单的作用是核对材料能证明什么、律师的初步判断依据什么。不同案件的材料组合不同,可按实际情况增减;清单本身不构成法定必交材料,也不代表某一程序必然启动。

五、需要留意的边界

选择律师时,可以重点看对方是否愿意先做主体和材料核查、是否能把委托事项和费用边界写清、是否对“人伤与车损能否合并”给出附条件的分析。对结果作出保证、只谈报价不谈核查范围、把律师费与诉讼费、鉴定费混在一起说,都不便于后续核对。

本文引用的规则为全国性规范,北京地区具体收费由律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地方性程序细节需结合受理法院要求另行核对。准备委托前,建议把事故认定书、车辆权属与使用关系材料、保险单、医疗与车损票据按同一事故、同一主体、同一期间分组,再与律师核对责任主体、损失范围、是否合并处理以及收费书面约定。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主要规范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至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至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法释〔2026〕9号,2026年6月30日施行,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99051.html
  • 律师服务收费规范化文件,司发通〔2021〕87号,2021年12月28日成文,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5/content_5681313.htm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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