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津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后,行车记录仪视频的提交对象是处理该起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案交警,提交时点集中在现场处置和事故调查阶段;提交时建议保留原始存储介质和未经剪辑的原始文件,并说明设备、拍摄时间与路段。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当事人还可以依法查阅、复制、摘录交警部门处理事故的证据材料。需要就事故阶段、已持有材料和后续处理做一次梳理的,可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以下按提交对象、随附说明、查阅复制和责任认定四个环节说明。
一、视频交给谁、在哪个阶段交
事故现场的处置由到场交通警察进行。车辆装有行车记录仪的,建议在现场向办案交警说明设备位置和大概拍摄时段,由交警根据调查需要调取或者接收。自行将视频文件转发给无关人员、先行剪辑或者只保留片段,都会削弱视频与原始拍摄状态的对应关系,后续核对时容易产生争议。
事故进入调查阶段后,接受证据材料的主体仍是办案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视频在调查阶段提交,有助于在认定书制作前进入办案部门的调查材料范围。这里的“十日”“五日”按该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五项,一、二、三、五、十日为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
发生死亡事故以及复杂、疑难的伤人事故时,还有一项可以留意的程序。《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发生死亡事故以及复杂、疑难的伤人事故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的证据。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当事人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这类案件中,行车记录仪视频如果已经作为调查取得的证据,当事人可以在交警召集的公开证据环节到场核对;到场时建议记下视频的调取时间、载体形式和在卷情况。该条同时保留了保密例外,涉及上述情形的证据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提交时建议一并说明的信息
提交视频本身是动作,能否与事故时间、地点、车辆对应上,取决于随附说明是否清楚。以下整理建议用于帮助办案人员和后续咨询者核对视频来源,属于材料整理方法,并非法定必交清单。
| 建议准备的内容 | 能核对什么 | 整理时留意 |
|---|---|---|
| 行车记录仪存储卡或设备本体 | 视频是否来自原始载体、文件生成时间是否可查 | 避免只交手机翻拍件;如已覆盖,说明覆盖原因和时间 |
| 未经剪辑的原始视频文件 | 画面连续性、关键片段位置 | 保留原文件名、格式和生成时间,不转码、不压缩 |
| 设备信息 | 品牌型号、安装位置、拍摄角度、时间校准情况 | 记录设备时间与北京时间是否存在偏差 |
| 拍摄时间与路段 | 视频与事故报警时间、地点的对应关系 | 可与报警记录、导航记录、现场照片并列核对 |
| 视频内容简要说明 | 时长、关键片段在第几分几秒、画面中可见的车辆和信号灯 | 只写画面可见内容,不写责任判断 |
| 提交人身份与车辆关系 | 提交人是否为驾驶人、车主或同车人员 | 附联系方式,便于办案部门需要时补充说明 |
视频是否调取、是否采信、在认定中如何评价,由办案部门根据调查情况处理。提交人可以把“已提交什么、何时提交给谁”记录下来,例如保存接收材料回执、复制件或者沟通记录,便于后续核对视频是否随案卷流转。
三、收到认定书后的查阅、复制权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在制作后三日内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当事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但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复制的证据材料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专用章。”据此,收到认定书后,当事人可以就包括行车记录仪视频在内的证据材料提出查阅、复制、摘录;涉及保密例外情形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复制取得的证据材料,办案部门应当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这一点在核对复制件来源时可以直接查看。
查阅时可以把视频与认定书载明的内容对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还应当载明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经过,当事人导致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以及作出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并由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加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对照时建议核对:认定书列明的证据中是否出现该视频;事故经过描述与视频画面是否一致;视频未出现或者未被列明的原因是否有记录。这些核对用于发现材料差异,不直接等同于认定结论对错。
四、视频与责任划分的关系
行车记录仪视频的作用是帮助还原车辆行驶状态、信号灯情况、相对位置和碰撞过程,责任划分仍按法定标准进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各方均无导致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第六十一条还规定,当事人发生事故后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情形的,不予减轻。视频可能涉及对逃逸、现场变动或者过错行为的核对,但是否构成上述情形、责任如何分配,需要结合办案部门调查的全部证据判断,不宜仅凭一段视频自行推导结论。
五、咨询律师前可以整理的材料
围绕“天津机动车事故责任律师咨询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可以把材料按“事故经过—证据在卷—损失情况”三组整理,便于咨询时说明事实和核对进度:
第一组,事故与程序材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报警记录、现场照片、车辆行驶证和驾驶证信息、保险单。这类材料用于核对事故时间地点、办案部门、认定书送达日期和已载明的证据。
第二组,视频及提交痕迹:行车记录仪原始文件、存储卡或设备信息、提交给办案部门的记录、查阅复制取得的视频复制件(如有,留意是否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这类材料用于核对视频是否随案卷、复制件来源和画面内容。
第三组,人员与损失材料:如有人员受伤,准备病历、诊断证明、医疗票据、误工和护理相关材料;车辆维修定损材料;与对方当事人、保险公司的沟通记录。这类材料用于说明损害范围,与责任认定分属不同核对维度。
以上属于整理建议,不构成必须提交的法定清单,也不代表提交后必然产生某种程序结果。律师服务费、鉴定评估等第三方费用,需要与具体机构以书面约定确认;本次资料未提供天津当地收费标准或者律所报价,本文不对具体金额作判断。
六、需要留意的边界
视频提交后,是否调取、是否作为认定依据,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定程序调查处理。涉及证人要求保密或者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画面,查阅、复制和对外传播都应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视频原始载体缺失、文件被覆盖或者设备时间未校准的,对核对的影响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天津当地办案部门接收材料的具体窗口安排、线上提交渠道等,本次资料未提供地方特别规则,建议向办案交警或者律所进一步核实后再安排。
本文引用的规范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条文见该规定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五条;公开文本可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相关页面(https://jtgl.beijing.gov.cn/jgj/jgxx/flfg/gabgz/123886/index.html)。条文版本和施行日期以该公开文本为准。
如果视频是否已随案卷、复制件是否盖章、认定书证据分析与视频画面是否存在差异、后续选择复核还是调解或诉讼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判断,可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先围绕事故阶段和现有材料做一次核对。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