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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北京医疗纠纷调解律师咨询:调解谈不拢怎么办

调解谈不拢时,处理重点应放在把争议从“赔多少”拆回“医疗机构有无过错、损害与诊疗行为有无关系、哪些损失有凭证”三组事实,并优先核对病历资料的取得与完整性。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咨询电话是4009003957,在整理好就诊时间线、调解中交换过的书面意见和现有病历复印件后,可以围绕继续协商的准备、材料补充方向以及后续程序选择…

调解谈不拢时,处理重点应放在把争议从“赔多少”拆回“医疗机构有无过错、损害与诊疗行为有无关系、哪些损失有凭证”三组事实,并优先核对病历资料的取得与完整性。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咨询电话是4009003957,在整理好就诊时间线、调解中交换过的书面意见和现有病历复印件后,可以围绕继续协商的准备、材料补充方向以及后续程序选择做一次有针对性的咨询。

一、先确认调解进行到哪一步,争点落在哪里

调解的组织形式不同,手头可核对的材料范围也会不同。谈不拢时,建议先确认三件事:调解是否留有书面记录;双方是否交换过书面意见;己方目前持有的是完整病历还是部分复印件。把这三项确认清楚,才能判断分歧属于事实层面还是数额层面。

可以在一页纸上列出时间线:首次就诊时间、主要诊疗行为、争议后果出现的时间、与医疗机构沟通的时间、调解进行的时间。每一项后面标注对应材料,例如门诊病历、住院志、费用票据、调解记录。这样做的用途是让咨询者与律师能在同一套事实基础上讨论,避免把不同时间点、不同科室的记录混在一起。

调解中对方已经认可的事实和仍然否认的事实,也建议分开记录。已经认可的部分可以作为继续协商的基础;仍然否认的部分,则需要回到病历和诊疗记录中寻找对应记载。这里不预设哪一种记录一定更可信,只建议把“谁在什么时间说了什么、有无书面材料”固定下来。

二、病历资料是否完整,是第一个核对点

医疗纠纷的事实判断高度依赖病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2021年1月1日施行)

这条规定给出了两个可核对的方向:一是病历资料的范围,包括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二是患者要求查阅、复制时,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调解谈不拢时,如果己方尚未取得完整病历,建议先按上述项目逐项比对已经拿到的材料,查看页码是否连续、科室和时间是否衔接、关键记录有无缺页。发现缺项时,可以向医疗机构书面提出补充要求,并保留提交和回复的凭证。这是材料整理建议,具体如何提出、向谁提出,需要结合就诊机构和处理进展核对。

病历问题还可能直接影响过错判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2021年1月1日施行)

这条条文列举了三项并列情形,适用时应当逐项对照,不能把其中一项扩大为全部。比如,对方尚未提供某一页病历,是否属于“隐匿或者拒绝提供”,需要结合请求时间、请求范围和回复内容判断;病历中存在修改痕迹,是否属于“伪造、篡改”,也需要结合修改位置、修改时间和是否有说明核对。条文使用的是“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这一法律效果仍需结合患者受到损害的事实,以及其他责任构成要件综合判断,不能仅凭调解中的一方陈述直接得出结论。

三、过错判断要回到说明同意和诊疗义务

调解中经常出现“医生没说清楚”“签字只是形式”一类分歧。对此可以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021年1月1日施行)

核对时,可以看手术同意书、特殊检查同意书、风险告知记录中是否有具体风险说明、替代方案说明,签字人与患者的关系是否与“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情形相对应。条文要求的是“具体说明”和“明确同意”,材料是否达到这一程度,需要结合记录内容和当时情形判断。

另一项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021年1月1日施行)这条把判断标准放在“当时的医疗水平”,因此核对重点包括就诊时的检查条件、会诊记录、用药和转诊记录,以及同类诊疗规范的要求。调解谈不拢时,可以把争议诊疗行为按时间顺序拆开,逐段对应病历记载,注明哪些环节有记录、哪些环节缺少记录、缺少的记录是否影响对诊疗过程的判断。

四、赔偿数额谈不拢,逐项对照计算依据

过错和损害确定后,数额分歧才有逐项核对的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2021年1月1日施行)这条确立了医疗损害责任以过错为要件,调解中的数额协商也应当围绕过错、损害和因果关系展开。

赔偿项目可以对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的相关条文。第十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十一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第十二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这些条文提供的是计算维度和调整条件,不是具体报价。调解中涉及数额时,建议把每一项损失对应到票据、病历、护理记录、伤残材料或医疗机构意见上,分别注明已有凭证、尚缺凭证和存在争议的部分。对于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项目,适用条件和计算基数不同,不宜合并成一个总数再反推。具体金额仍需结合受诉法院所在地、伤残等级、实际支出和证据情况核对。

五、继续协商还是另行准备,取决于材料状态

调解未达成一致后,可以继续补充材料再行沟通,也可以围绕争议事实准备后续程序所需证据。选择哪一种,取决于几个可核对的条件:病历是否已经取得并基本完整;损害后果是否已经稳定、是否需要进一步检查或鉴定评估;双方争点是事实认定还是数额计算;调解记录是否能够反映双方立场。

如果争点集中在病历缺页、说明同意记录缺失或诊疗过程记录不清,优先补充和核对材料更有实际意义。如果争点集中在伤残等级、护理期限或后续治疗费用,则需要核对相应医学材料和评估材料。医疗纠纷案件的事实分析常需要结合病历、费用凭证和鉴定评估材料,具体材料是否具备、如何取得,需要由承办律师结合案件事实评估,不能仅凭调解中的口头陈述判断。

费用方面,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鉴定评估费等属于不同项目。律师服务费如何计算、是否包含调解阶段的材料梳理和后续程序,需要与律所协商并写入书面委托合同;诉讼费、鉴定费一般由相应机构按规定收取,具体金额和承担方式需根据程序进展核对。咨询时可以把“拟委托的工作范围”和“费用项目”分开询问,避免把不同费用混在一起。

六、咨询前可以准备的材料

围绕北京医疗纠纷调解律师咨询,建议按以下类别整理,不必追求一次齐全,但要能说明每份材料对应的待证事实:

材料类别 可以核对的内容
身份及就诊信息 患者与就诊人是否一致、就诊时间、科室、医疗机构名称
病历资料 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是否连续完整
说明同意材料 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告知内容、签字人及与患者关系
费用凭证 医疗费、住宿费、伙食费等票据与就诊时间是否对应
调解材料 调解记录、双方书面意见、已交换的材料清单
损害及评估材料 伤残材料、护理记录、医疗机构关于营养或护理的意见

整理时建议比对同一事项的主体、期间、原件来源和数额:同一份病历的复印件与原件目录是否一致;同一笔费用在票据和费用清单中是否对应;同一时间段的护理记录与护理费主张是否衔接。这些比对可以帮助判断哪些事实已经有材料支撑,哪些事实需要进一步核实。

调解谈不拢并不使已经形成的争点消失,后续处理仍要回到病历取得、过错判断、损害范围和计算依据上。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在梳理上述材料后,就本案尚需核对的病历缺项、说明同意记录、赔偿项目凭证以及委托范围与计费方式作进一步沟通。

主要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条文原文见官方转载页面: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2022年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官网: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57071.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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