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张家口崇礼区准备离婚诉讼咨询时,遇到婚内购买商铺的租赁合同出租人与房产登记人不一致,先核对四组收益材料:商铺权属及婚内购买事实、租赁合同的签约主体与授权、租金实际收款流水、租金收益的使用去向和夫妻财产约定。核心是查明“谁有权收租、谁实际收租、租金去了哪里”,据此判断租金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能仅因合同出租人姓名与登记人不一致就直接认定收益归某一方。
先锁定权属、购买时间与合同主体
建议先核对商铺登记信息、购房合同、付款凭证、贷款合同及购买时间,确认商铺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登记在谁名下、资金来源如何。随后核对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签约时间、租期、租金标准、支付方式、押金、续租或转租条款及补充协议。
出租人与登记人不一致时,需要进一步核对授权委托书、代管协议、委托收租说明、双方聊天记录等,查明合同出租人是以登记人代理人、家庭成员代管人还是其他身份签约。这里的关键不是名称是否一致,而是合同签约、授权来源和实际收款能否相互对应。
再核对租金流向与收益使用
建议按时间顺序整理租金收款账户流水、微信或支付宝收款记录、现金收据、发票及税费凭证,并核对收款人与房产登记人、合同出租人之间的关系。若租金进入夫妻一方账户、家庭共同账户,或用于商铺还贷、装修、家庭日常开支,应保留相应转账记录和支出凭证。
对于现金收租或由第三人代收的情形,可以补充核对收据签收记录、物业水电缴费记录、租赁备案或税务资料等,用于说明租赁合同是否实际履行、租金是否实际产生。整理时可按“合同约定—实际收款—收益使用”三栏对照,标出时间、金额、账户和用途,便于咨询时说明待核实事实。
法律判断与咨询准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若商铺在婚内购买并出租,婚内取得的租金收益通常涉及“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判断。
同时,根据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咨询前可以一并核对是否存在书面夫妻财产约定,以及约定是否涉及该商铺及租金收益。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官方文本见 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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