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路径取证的关键,是把“原始内容—转发节点—传播范围—平台处置”四段事实按时间顺序固定下来,并保留向平台发出通知及平台回应的完整记录。在北京准备隐私权侵权维权材料时,这些电子记录需要与主体身份材料、损害后果材料相互对应,才能说明信息从何处泄露、经过哪些账号扩散、扩散范围如何变化。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围绕材料分组与核对顺序提供咨询准备。
一、先区分泄露源头与转发节点
隐私信息泄露后的传播通常涉及三类主体:最初发布或泄露信息的人、后续转发或二次上传的人、承载内容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三者的取证对象不同。对最初发布者,需要固定其账号身份线索、发布时间、发布内容原文和可见范围;对转发者,需要记录每一次转发的账号、时间、配文以及是否对原内容作了截图、裁剪或重新编辑;对平台,需要保存投诉入口、通知内容、平台回复和处理结果。
如果泄露的信息来自诊疗过程,还会涉及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保密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这类情形下,除转发页面外,还可以整理就诊关系、病历资料流转和知悉范围的材料,用于核对信息是从哪一个环节流出的。是否属于医疗场景、能否对应到具体机构,需要结合现有材料另行判断。
二、转发路径需要固定的几类信息
转发路径的证据价值,在于能够说明“谁在什么时间把什么内容传到了哪里”。可以按以下类别整理:
原始发布页面。 保存发布账号的主页信息、发布时间、内容全文、配文、图片或视频原图、页面网址以及页面显示的可视范围。截图时应让账号名称、发布时间、内容、网址栏同时出现在画面中;仅有内容截图、没有账号和时间信息的,后续很难对应到具体发布行为。
每一次转发的节点记录。 对可见的转发账号逐一记录账号名称、转发时间、转发时的配文、是否附截图、是否改变了原内容的呈现方式。转发链条较长时,可以按“第一层转发—第二层转发”分层记录,并注明每条记录的读取时间和读取方式。
传播范围数据。 转发数、评论数、点赞数、浏览量等数据会随时间变化,建议在发现后尽早记录一次,并在向平台发出通知后再次记录,注明两次记录的具体时间。两次数据之间的变化,可以用来对照平台处置前后的传播状态。
删除、修改前后的对比。 对方删除内容或修改可见范围后,原页面可能无法再打开。此前保存的完整页面、录屏过程、链接和读取时间,可以帮助说明内容曾经存在及其状态变化。
通知与平台往来的记录。 包括通知发出的时间、渠道、附件、平台受理编号、平台转送或处理的回复、处置结果。这部分材料与下一节的规则直接相关。
需要说明的是,转发者的关注者列表、私信内容、部分后台数据通常不在普通用户可见范围内,能否取得、通过何种途径取得,需要结合平台规则和具体程序另行核对,不宜在材料准备阶段作确定判断。
三、向平台发出通知本身就是一条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
这条规则对取证有两个直接影响。其一,通知需要附上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因此前文整理的原始页面、转发节点、内容与本人的对应关系,可以作为通知的附件一并提交。其二,平台接到通知后应当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通知发出时间、平台回复时间以及这两个时间点前后的传播数据,因此需要分别固定,便于对照“通知前”和“通知后”的传播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还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同上版本)如果此前已经就同一内容向平台反映过,相关投诉记录、受理编号和回复内容也建议一并保存。
通知内容应当尽量准确。上述条文同时明确,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通知中指向的账号、链接和内容,建议与保存的页面记录一一对应,避免把不同账号、不同时间发布的内容混在同一份通知里。
四、材料如何分组与核对
结合隐私信息转发的特点,可以按以下五组整理,每组都注明来源和形成时间:
| 材料组 | 具体内容 | 主要核对什么 |
|---|---|---|
| 主体与关系 | 权利人身份材料、账号归属线索、与信息相关的身份关系或业务关系材料 | 被泄露的信息与本人是否对应,发布账号与本人是否有关联 |
| 原始电子数据 | 原始页面截图、录屏、网址、发布时间、内容全文、可见范围 | 内容是否完整、是否经过剪辑,发布时间和发布主体是否清楚 |
| 转发链条 | 各转发账号、转发时间、配文、二次上传的截图或视频 | 传播从哪个节点开始、经过哪些账号、内容是否被改动 |
| 平台往来 | 通知文本及附件、发送时间、受理编号、平台回复、处置结果 | 平台何时收到通知、是否转送、是否采取必要措施 |
| 损害后果 | 因信息扩散产生的沟通记录、工作或生活受影响的材料、时间线 | 扩散行为与具体影响之间是否存在时间上的对应 |
核对顺序上,可以先确定“原始内容”是哪一条,再沿着转发记录逐层标注时间和账号,最后把平台通知与处置记录放进同一条时间线。这样做的用途,是让同一事项的主体、期间、内容来源和传播数据能够互相对照,减少截图之间无法对应的情况。
五、几处容易忽略的边界
只保存链接而不保存页面内容,链接失效后难以还原;截图缺少账号名称、发布时间或网址,后续对应困难;传播数据只记录一次、未注明读取时间,难以说明变化过程;通知中未附初步证据或身份信息,可能影响平台对通知的处理;把不同平台、不同账号的内容混在一起,核对时容易错位。这些都属于材料整理层面可以提前注意的问题。
如果信息仍在持续转发,建议在整理材料的同时关注页面状态变化,并对新增转发节点补充记录。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平台侧数据的调取方式需要结合具体程序另行核对,不宜在材料准备阶段预设结果。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可围绕上述材料的分组、时间线核对和通知附件准备提供咨询,电话4009003957。转发是否仍在持续、平台是否已经处置、损害后果材料能否与转发时间对应,是咨询前可以先行核对的三项内容。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官方转载地址: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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