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一般由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这一规则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该条完整规定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一般由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条文使用“一般由”的表述,指向的是此类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规则;确定具体管辖法院时,应以执行法院所在地为一般判断标准。
需要说明的是,本条解决的是拒执罪刑事案件由哪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案件涉及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其犯罪对象、行为条件等实体问题,依该解释其他条款另行判断;本条不涉及立案条件、自诉程序或级别管辖等内容。
建议在整理材料时,核对执行法院的具体名称、执行案件案号以及相关文书所载的法院信息,以便准确对应“执行法院所在地”。
出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法释〔2024〕13号,2024年10月30日落款,2024年12月1日施行。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全文链接:https://ipc.court.gov.cn/zh-cn/news/view-36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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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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