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权主体信息如何查询,取决于侵权行为发生在哪一类平台、权利人与发布者之间是否存在交易关系。通过电商、外卖、生活服务等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平台索要销售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平台不能提供这三项信息的,消费者可以直接向平台要求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2013年10月25日第二次修正,2014年3月15日施行)。在社交平台、论坛、评论区等非交易场景中,主要途径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向平台发出通知,要求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该条同时要求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需要核对的对象包括:侵权内容所在平台、发布账号、自己与对方是否存在交易关系、手上已有哪几类截图与凭证。在天津准备此类咨询,建议先把这三类事实分开整理,再讨论向谁查询、向谁主张。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先就材料归类与处理方向沟通。
一、先分清两类场景,查询入口并不相同
网络上的名誉侵害,从信息取得角度看大致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交易平台内部产生的纠纷,例如商家在订单评价回复中公开消费者个人信息、在售后沟通中发布贬损言论,或者服务提供者在平台店铺页面上发布不实内容。这类情形中,平台掌握销售者、服务者的入驻资料,权利人有明确的信息索要对象。
第二类是交易平台之外的公开发布,例如社交平台帖子、短视频评论、论坛发帖、群聊截图被转发等。这类情形中,发布者往往只显示昵称和头像,平台是否向权利人提供其注册信息,取决于平台规则与相应程序,需要另行核对。
两类场景的区别在于:前者有明确的条文以“平台不能提供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为条件设定赔偿责任,向平台索要信息是启动该条适用的第一步;后者主要依靠通知—必要措施机制,落脚点在于让平台处理内容,而非直接取得发布者身份。
二、交易平台场景:三项信息与两个责任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开文本:https://www.samr.gov.cn/zfjcj/tzgg/art/2023/art_615af9ed6bcd4974bf853dd2e02bc663.html)
这一条可以拆成四层来用:
适用前提是“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且“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两个条件需要同时具备,因此整理材料时,订单、支付记录、服务协议这类能证明交易关系存在的凭证,与侵权内容截图具有同等的重要性。
第一层指向销售者、服务者。要向其主张,前提是先确定其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这三项正是条文明确列举的信息。
第二层指向平台。平台“不能提供”上述三项信息时,消费者可以向平台要求赔偿;平台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这里的信息索要与赔偿主张是同一链条上的两个环节。
第三层是追偿关系。平台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这一层不影响消费者先向平台主张。
第四层是连带责任。平台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与信息查询相配套的还有第八条,该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并列举了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售后服务等内容。这一条列举的是商品与服务本身的情况,“经营者身份信息”并未出现在列举项中,因此不宜把它直接当作索要卖家身份的依据,它的作用更在于说明交易关系中消费者对真实情况享有知情利益。
第四十条则从赔偿对象角度作出安排:“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确定向谁主张,仍要先解决“销售者、服务者是谁”这一前置问题。
三、非交易场景:通知—必要措施能做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天津市通信管理局网站转载文本: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从这条可以读出三件事。通知的内容有两项必备要素: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以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后者指的是发出通知一方的身份,不是被指侵权一方的身份。平台的义务有两项:接到通知后及时转送相关网络用户,以及根据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后果有两层: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错误通知造成他人损害的,通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条文本身未设定平台向权利人披露网络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的义务。因此,在非交易场景中,主体信息的取得需要另行核对平台投诉规则与相应程序。本次资料未涉及诉讼程序中调取网络用户身份信息的具体途径与条件,这部分需另行核实。
与通知机制衔接的还有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以及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前者的适用条件是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后者的适用主体包括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
四、名誉受损时可以主张的责任形式与适用边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2013年10月25日第二次修正,2014年3月15日施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开文本:https://www.samr.gov.cn/zfjcj/tzgg/art/2023/art_615af9ed6bcd4974bf853dd2e02bc663.html)
这一条的适用范围需要完整保留:主体一方是经营者,另一方是消费者,行为类型是侵害人格尊严、侵犯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发生在交易过程中的公开贬损、曝光消费者个人信息等情形,与这条的构成较为接近;纯粹的社交平台陌生账号发帖,是否落在这一条的范围内,需要结合双方是否存在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关系来判断,不宜直接套用。非交易场景下可主张的责任形式,需另行核对相应依据。
五、建议的核对清单与整理顺序
以下清单是整理建议,用途在于让现有事实更清晰,不构成提交材料的法定义务,也不代表程序上的先后顺序。
| 材料类别 | 具体内容 | 能核对什么 |
|---|---|---|
| 平台与账号 | 平台名称、页面链接、发布账号昵称与ID、发布时间 | 确定向哪个平台发通知、通知中如何指向具体内容 |
| 侵权内容 | 含网址与时间的完整截图、录屏,如有公证或可信时间戳一并保留 | 构成“初步证据”的组成部分 |
| 权利人身份 | 身份证件等能证明真实身份的材料 | 通知的必备要素之一 |
| 交易关系 | 订单、支付记录、聊天记录、发票、服务协议 | 判断是否落入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情形,并取得销售者、服务者的名称线索 |
| 损害后果 | 转发评论数据、被单位或客户询问的记录、就医记录(如有) | 讨论影响消除与赔偿范围的事实基础 |
| 平台往来 | 投诉编号、平台回复内容、处理结果与时间 | 判断平台是否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关联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后半段与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的适用条件 |
整理时可以按“同一事项、同一期间、同一来源”分组:同一账号发布的多条内容归为一组,同一订单产生的沟通记录归为一组,同一平台的处理回复按时间排列。网络内容存在被删除的可能,建议尽早固定,固定方式的选择可结合内容形态与后续用途确定。
六、咨询前需要说明的边界
向律师说明情况时,可以明确三件事:侵权内容在哪个平台、自己与发布者之间是否存在交易或服务关系、目前已经从平台获得了哪些回复。这三项直接决定适用第四十四条还是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也决定下一步是向平台索要信息、发出通知,还是同时推进。
以下事项本次资料未涉及,需要另行核对:诉讼程序中调取网络用户身份信息的具体途径与条件;各平台投诉与信息披露的内部规则及处理时限;天津当地受理与管辖的具体做法;律师服务收费的具体标准与计费方式。委托范围与计费可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并以书面约定为准,不宜以口头说明替代。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在拨打前,可先把上表中的六类材料按平台与时间各归一处,说明希望解决的问题是查询发布者信息、要求平台处理内容,还是主张停止侵害与赔偿,沟通会更聚焦于适用条件与材料缺口。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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