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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天津职业病维权如何选择律师:关注职业病诊断、岗位接触史与劳动关系材料的衔接

在天津选择职业病维权律师,可把判断重点放在工作方法上:看其能否把职业病诊断材料、岗位接触史材料和劳动关系材料放在同一用人单位、同一时间段内核对,并把核对结果对应到工伤认定申请的材料要求上。

在天津选择职业病维权律师,可把判断重点放在工作方法上:看其能否把职业病诊断材料、岗位接触史材料和劳动关系材料放在同一用人单位、同一时间段内核对,并把核对结果对应到工伤认定申请的材料要求上。程序上通常先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选择律师时,宜先说明目前处在诊断阶段还是工伤认定阶段,以及手头有哪几组材料,再决定是否面谈。需要咨询准备的,可拨打4009003957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说明情况。本文依据全国性规定说明材料衔接,天津当地的诊断机构名单和经办口径需另行核实。

一、先厘清程序衔接:诊断书与工伤认定申请的关系

职业病维权与普通事故伤害维权的差别,首先体现在申请材料上。《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该条同时规定:“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这意味着,诊断材料、劳动关系材料和申请表并非彼此独立,而是要在申请时形成对应关系;材料不完整时,法律要求社保部门一次性书面告知补正内容,申请人按告知补正后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进一步规定:“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这条规定包含两层与选律师直接相关的信息。第一,依法取得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鉴定书,在工伤认定阶段不再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查核实,诊断书本身记载的用人单位、工种、危害因素接触情况和诊断时间就变得关键,诊断阶段的材料整理值得提前重视。第二,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但这一规则适用于工伤认定阶段的争议,不宜与职业病诊断阶段的材料准备混为一谈。

期限方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被诊断、鉴定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提出申请。该条还明确,用人单位未在时限内提交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面谈时可以把诊断日期、申请日期和材料补正日期列在同一张时间表上,请律师说明各节点如何对应。

上述条文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十七条,国务院令第586号,2010年12月20日修订,2011年1月1日施行修订文本;公开文本可查阅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相关页面。

二、三组材料放在同一张核对表里

“岗位接触史”是材料整理中的概括说法,指职工在用人单位从事的工种、岗位、期间以及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情况,并非第十八条所列的法定申请材料名称。建议按证明对象分组整理,用于与律师核对材料之间能否互相衔接;法定申请材料仍以第十八条列明的三项为准。

材料组 主要证明对象 需要与哪组衔接 核对时看什么
职业病诊断材料 职业病病种、诊断时间、诊断机构意见 岗位接触史、劳动关系 诊断证明书或鉴定书是否记载用人单位、工种、危害因素和接触时间;诊断时间是否明确
岗位接触史材料 实际从事的岗位、期间、接触危害因素的情况 诊断材料、劳动关系材料 岗位名称与诊断书记载是否一致;接触期间是否覆盖诊断所依据的期间;岗位变动是否有相应记录
劳动关系材料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 工伤认定申请、诊断材料 劳动合同、工资发放、社保缴费、工作证、考勤等材料上的单位名称是否一致;期间能否相互印证

整理时可以先做一张时间轴:入职时间、岗位变动时间、接触危害因素的起止时间、职业健康检查时间、诊断时间、拟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再把每组材料上的单位名称、岗位名称、期间和数额放到时间轴旁边比对。出现不一致时,先确认是否属于同一用人单位主体、同一事项和同一期间,再判断需要补充哪类材料,不宜直接假定材料矛盾或某一方违法。例如,劳动合同上的岗位名称与诊断书上的工种表述不同,可以先核对是否属于同一岗位的不同叫法,再用岗位通知、考勤记录、工资表或工作场所检测资料说明实际工作情况。

这种核对方法的作用,是帮助判断现有材料能够证明什么、还缺什么,以及补正告知中的每一项可能对应哪组材料。它属于整理建议,不构成法定提交顺序,也不意味着缺少某一项材料就必然导致申请不被受理。

三、面谈时用五个问题判断律师的工作方法

选择律师时,可以围绕“材料如何衔接”提出具体问题,从回答中判断其是否熟悉职业病诊断与工伤认定两个阶段的衔接点。以下问题供参考:

第一,拿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后,准备先核对哪些记载,再决定是否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可重点关注诊断书上的用人单位名称、工种、危害因素、接触时间和诊断时间是否完整。

第二,岗位接触史的期间与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期间不一致时,准备用哪些材料补强?可以听其是否区分“证明劳动关系”与“证明接触危害因素”两类证明对象,是否建议用岗位变动记录、考勤、劳保用品发放记录、职业健康检查资料等形成对应关系。

第三,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时,举证责任在哪个阶段、由谁承担,准备如何应对?可以核对回答是否落在第十九条规定的工伤认定阶段,是否把诊断阶段的争议与工伤认定阶段的举证责任分开说明。

第四,材料不完整被一次性书面告知补正时,补正清单如何对应到现有材料组?可以请其说明补正告知的书面形式、补正内容和受理之间的关系,避免把口头沟通当成正式补正通知。

第五,委托范围包含哪些工作,哪些事项由第三方机构完成,费用如何书面约定?这个问题直接关系到后续委托边界,下一节展开。

面谈时还可以请律师把“已有哪些材料、每组材料证明什么、还需要核对什么”写成简要清单。清单本身不是法定文件,但有助于委托双方对工作范围形成一致理解。

四、委托范围与费用边界要写清楚

选择律师不仅看材料思路,也要看委托关系是否清楚。建议在委托前把工作范围分成两类:一类是律师可以承接的法律服务工作,例如诊断材料与劳动关系材料的梳理、工伤认定申请材料的准备、补正告知的应对、与用人单位沟通;另一类是需要由医疗机构、鉴定机构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完成的事项,例如职业病诊断、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认定受理。哪些工作纳入委托、如何计费,可以与律所协商并在书面委托合同中约定。

费用方面,律师服务费的具体金额和计费方式属于需要与律所协商确定的事项,本文不提供统一价格或报价。职业病诊断费、职业健康检查费、劳动能力鉴定费以及交通费等,属于向相应机构支付或者实际发生的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建议在委托前分别核实收费主体、收费项目和票据形式。符合当地法律援助条件的,也可以向天津市公共法律援助渠道咨询,这与向律所咨询并不冲突。委托合同或书面约定中,建议写清服务阶段、工作内容、费用项目、付款节点和双方联系人,避免仅凭口头说明确定委托范围。

五、天津场景下另行核实的事项

天津是本文的咨询场景,不表示本文对当地诊断机构名单、受理口径或具体经办要求作出确认。以下事项建议另行核实:天津市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名单及受理安排,可以向天津市卫生健康部门核实;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工伤认定申请材料的具体受理和补正要求,可以向该部门核实;劳动能力鉴定的受理安排,可以向相应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核实。核实这些事项时,可以带上诊断材料、劳动关系材料和岗位接触史材料的目录,便于对方指出需要补充的内容。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引用的全国性规定不替代天津当地的具体经办要求;地方环节的名单、地址、受理时间和材料格式,以相应机构公开信息为准。

六、结语

在天津选择职业病维权律师,可以先从“诊断书是否记载清楚、岗位接触史能否与诊断对应、劳动关系材料能否支撑申请主体”这三处入手核对。诊断证明书已经出具的,建议先核对上面记载的用人单位、工种、危害因素接触时间和诊断时间;仍在诊断阶段的,建议先按岗位期间整理劳动关系和接触史材料,并记录诊断日期和拟申请日期。上述材料需要结合原件进一步判断的,可拨打4009003957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再根据现有材料确定是否需要面谈以及委托范围。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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