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工资由包工头个人转账,天津工伤赔偿律师先核对哪层用工关系?

先核对最靠近劳动者的那一层:谁实际招用你、安排你干活、对你进行考勤和管理,以及这个主体是不是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包工头用个人账户转账,只说明钱从哪个账户出来,不能直接说明谁是承担工伤责任的主体。把这一层固定下来之后,再沿着发包、转包、分包链条往上逐层核对,看工资实际由谁承担、工程由谁发包、谁有资质参保。这是…

工资由包工头个人转账,天津工伤赔偿律师先核对哪层用工关系?

先核对最靠近劳动者的那一层:谁实际招用你、安排你干活、对你进行考勤和管理,以及这个主体是不是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包工头用个人账户转账,只说明钱从哪个账户出来,不能直接说明谁是承担工伤责任的主体。把这一层固定下来之后,再沿着发包、转包、分包链条往上逐层核对,看工资实际由谁承担、工程由谁发包、谁有资质参保。这是核对的顺序,不是先下结论。

一、为什么不能从转账记录倒推责任主体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对两个概念分得很清楚:“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可见,计算待遇用的是“缴费工资”,发放方式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职工”。包工头个人转账,既不是用人单位支付,也不能等同于缴费工资,所以它只能作为证明劳动事实和报酬数额的辅助材料,不能单独用来确定承担责任的单位。

另一条需要提前分清的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如果最下面这一层实际上是无营业执照的个人或组织,处理路径就变成向该主体主张一次性赔偿,赔偿数额争议按劳动争议处理,不必按常规工伤保险待遇的路径走。

二、三层核对清单

核对层级 要查清的事实 可用材料 对本案的意义
第一层:直接用工 谁招用、谁派工、谁考勤、谁结算 微信派工记录、考勤表、工友证言、转账记录及聊天上下文 确定最贴近的用工主体,以及它是单位还是个人
第二层:上一手承包 包工头从谁手里接的活,是分包、转包还是内部承包 施工合同、分包协议、结算单、项目公示牌 判断链条上是否存在有资质的单位
第三层:具备资格的用工单位 该单位是否依法登记、是否参保、参保地在哪 营业执照信息、参保证明、工资表 决定按工伤保险待遇还是按第六十六条一次性赔偿主张

核对时,三层的材料要指向同一个主体和同一段用工时间,不要把不同项目的记录混在一起。转账记录要和聊天记录中的派工内容、结算周期对应起来看,否则很难说明这笔钱对应的是哪个工地、哪段工期。

三、程序上先走哪一步

如果出现拖欠工伤医疗费、劳动报酬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通过,2008年5月1日施行)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也就是说,投诉和仲裁是两条并行的途径,可以先通过投诉固定事实,再进入仲裁。

如果已经经过调解,同一部法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协议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在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另一方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这两条针对的是调解环节的期限和后续处理,不解决用工主体的确定问题,所以仍要回到上面三层核对。

另外,如果第一层核对的结论是某个单位长期用工却未签书面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修正,2013年7月1日施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一请求的对象同样是“用人单位”,仍需以第一层核对结论为前提。

四、费用与委托边界

本次资料没有天津地区律师服务收费的标准,也没有诉讼费、鉴定费的具体数额,因此无法给出报价或“行情价”。可以确定的是:律师服务费属于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约定事项,应以书面委托合同明确服务范围(是仅做用工关系梳理、代理仲裁,还是包含工伤认定阶段的材料准备);诉讼费、劳动能力鉴定费等属于第三方费用,与律师服务费分列,按实际发生和受理机构通知处理。签约前建议把“核对哪几层关系、出具什么形式的书面意见、是否包含后续程序”写进委托范围,避免口径不一。

需要提示的是,转包、分包情形下用工单位责任的认定规则、天津当地工伤认定的具体经办口径与时限,本页资料未展开,属于需另行核实的部分;在事实链未查清前,不宜先对外主张某一层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本文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法律知识站编辑整理,仅为一般性法律信息,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处理意见。

依据出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2007年12月29日通过,2008年5月1日施行:https://rsj.sh.gov.cn/tgjfl_17254/20200617/t0035_1388236.html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2012年12月28日修正,2013年7月1日施行修正文本:https://policy.mofcom.gov.cn/claw/clawContent.shtml?id=4545
  •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国务院令第586号,2010年12月20日修订,2011年1月1日施行修订文本:https://rst.ln.gov.cn/rst/zxzx/gsgg/DE4FF0D68DDC46CF8EF9240A67A75674/index.s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
天津工伤赔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