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这两份材料的核对,法律条文没有规定先后顺序;从核对目的看,建议先落实遗嘱原件并由保管人处调取比对,再把见证人联系记录与原件记载逐项对照。原因在于:复印件能够说明遗嘱内容、并指向原件所在,但要判断签名、日期、见证人记载、有无涂改增删这些形式特征,需要以原件为基准;见证人联系记录反映的是遗嘱订立前后的联系过程,它的比对对象应当是原件上记载的见证人、时间、地点。以下整理方法属于材料准备建议,不是法定程序顺序。
一、先落实原件:核对对象与用途
遗嘱复印件与原件由不同人保管时,复印件可以先用于确认“有这样一份文书、内容大致如何、原件在谁手中”,随后建议向保管人调取原件,核对落款签名、落款日期、见证人姓名或人数记载、页码是否完整、有无涂改或增删痕迹。同时了解原件保管人取得原件的经过、保管时间,以及复印件的形成时间和来源。这些信息用于判断复印件与原件是否指向同一份文书。
这一步的法律意义在于: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遗嘱能否作为办理依据,直接影响按遗嘱处理还是按法定继承处理,因此原件的核对不宜跳过。
二、再比对见证人联系记录:核对对象与用途
见证人联系记录可以核对的事项包括:联系时间与遗嘱落款日期是否接近或吻合、联系对象是否就是原件上记载的见证人、记录中是否提到订立遗嘱或到场见证、见证人对到场情况的陈述与原件记载是否一致。建议保留记录的原始载体(如手机中的原始聊天、通话记录),不要只保留截屏或转述,以便核对形成时间和对话主体。
联系记录与遗嘱原件针对的是不同事项:原件指向遗嘱文书本身,联系记录指向遗嘱订立前后的联系过程。两者可以相互印证,但一份不能直接替代另一份的核对。
如果原件最终无法取得,或者原件在形式上存在影响效力的情形,遗产中相关部分仍可能回到法定继承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版本与出处同上)该条所列后果针对的是“有关部分”,并不当然否定整份遗嘱。
三、咨询前的材料整理建议
到邯郸当地咨询遗产继承律师时,可以按以下分组整理,便于说明情况:
| 材料组 | 可以核对什么 |
|---|---|
| 遗嘱复印件 | 文书内容、页数与落款概况 |
| 原件保管人信息及取得经过 | 原件去向、保管链条 |
| 见证人身份信息、联系方式 | 与原件记载的见证人是否对应 |
| 见证人联系记录原始载体 | 联系时间、联系事项、到场陈述 |
| 被继承人死亡及亲属关系材料 | 继承开始时间、继承人范围 |
上述材料的具体核验方式、是否需要进一步调取其他材料,可与律师沟通确认,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也可一并协商。涉及遗嘱形式要件是否满足、见证人资格等问题,需要结合原件和相关材料另行核对。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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