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价单把“证据目录整理”和“仲裁申请书起草”合并成一个总价,咨询时可以要求律所按两项工作分别列明服务内容、交付成果、计费口径和不包含事项,再判断合并报价是否与你的实际需求匹配。这两项工作对应仲裁申请书中的不同法定要素:申请书既要写明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也要写明证据和证据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申请书应当载明“(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把这两项拆开问,便于核对报价对应的具体工作量。
一、两项工作的依据不同,询问重点也不同
证据目录整理对应的是举证安排。该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据此,在咨询证据目录整理这一项时,可以问清:目录是否区分己方已持有证据与需向用人单位主张调取的证据;对由单位掌握管理的考勤、工资发放、规章制度等材料,是否另行准备调取申请;目录是否标注证据来源、形成时间、原件保管人及证明目的。
申请书起草对应的是请求与事实理由的组织。可以问清:仲裁请求如何分项列明,金额如何计算,事实部分是否按时间线梳理,证据编号能否与申请书正文引用的证据相互对应。
时效核查也属于起草前的准备内容。该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可以询问报价是否包含对时效起算点、中断情形的核对。
二、分项提问可以围绕以下五项展开
| 询问项 | 证据目录整理 | 仲裁申请书起草 |
|---|---|---|
| 交付成果 | 证据清单、分组编号、原件与复印件对照表、来源说明 | 申请书正文、副本份数、附件目录 |
| 计费口径 | 按件、按小时还是按证据组数 | 按件、按请求项还是按程序阶段 |
| 修改安排 | 补充证据后目录更新是否另计费 | 请求金额或事项调整后修改是否另计费 |
| 程序衔接 | 是否包含调取证据的书面申请 | 是否包含立案提交、材料补正、开庭陈述 |
| 不含事项 | 公证、鉴定、翻译、复印、差旅等费用如何承担 | 同左 |
提问时可以直接使用这类表述:“证据目录整理按什么单位计费,包含几轮更新?”“申请书起草的报价是否覆盖立案后的补正和请求变更?”“两项合并报价中各占多少,能否在委托合同中分项列明?”
三、费用边界要在书面约定中固定
律师服务费属于委托方与律所协商约定的事项。本次资料未包含邯郸当地律师收费标准、政府指导价或任何报价样本,无法给出具体金额,也不宜以“打包价”推断分项价格。可以要求律所在委托合同中写明服务范围、计费方式、付款节点、额外工作如何计费以及解除委托时的费用处理;仲裁机构收取的费用、公证与鉴定等第三方费用,另行向相应机构核对。
程序节点也会影响工作量:该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第四十三条规定裁决一般在受理后四十五日内结束,复杂案件经批准可延长十五日。可以询问报价是否按阶段划分、延期或后续诉讼是否另计。
如需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劳动用工事项,可要求就上述两项工作分别列明服务内容与计费方式,是否纳入委托范围及如何计费,由双方书面协商确定。
依据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通过,2008年5月1日施行)第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三条,公开文本见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转载:https://rsj.sh.gov.cn/tgjfl_17254/20200617/t0035_1388236.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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