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造成的后续手术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所列举的“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中的医疗费部分。主张这笔费用,通常要同时处理三件事:证明后续手术与本次事故伤情之间具有治疗和康复上的必要性,把手术费的数额以可核对的方式确定下来,并选对赔偿义务主体和提出时机。已经实际支出的,按票据和费用清单对应;尚未实施的,则需要医疗机构的书面意见和费用预估作为支撑。京津冀地区的当事人处理此类问题时,可以先按全国通行的民法典规则梳理材料,地方性赔付标准与具体程序细节再另行核对。需要先在咨询前把病历、费用材料整理清楚的,可以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现场有人受伤的,仍应先拨打120、122,救治与事故处理优先。
一、后续手术费落在哪一项赔偿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天津市通信管理局网站转载的民法典全文,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这条规定有三个值得注意的结构。第一,医疗费与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并列,共同受“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这一限定,也就是说,后续手术费能否获得支持,落点在于它是否属于治疗和康复所必需、支出是否合理。第二,“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是与前述费用并列的另一项,后续手术若导致再次住院、休养,相应的误工损失属于独立的赔偿项目,不与手术费混同。第三,造成残疾的,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是“还应当赔偿”的项目,与医疗费等费用并列列举,条文中没有把医疗费吸收进残疾赔偿金的表述。因此,在整理材料时,把后续手术费与残疾赔偿金分开列项、分别说明依据,比笼统写成“一次性了结”更便于核对。
需要注意,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解决的是“赔什么”的问题,它本身没有规定后续治疗费应当在一次诉讼中一并主张还是待实际发生后再行主张,也没有规定具体的计算比例。这类程序与计算细节,本次资料未涉及,需另行核对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和受理法院的做法。
二、数额怎么确定:已发生与尚未发生分开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版本同上,出处同上)
这条规定给出的是一条“先按损失、再协商、协商不成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路径。对后续手术费而言,可以分两种情形理解:
已实际发生的手术费,属于“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通常以医疗机构出具的收费票据、住院费用清单,配合病历、手术记录、出院记录来对应,核对的是这笔支出与事故伤情治疗之间的对应关系。
尚未实施的手术,数额一时难以确定,属于条文中“损失难以确定”的情形之一。此时条文设定的处理方式是被侵权人与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协商不一致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可见,尚未发生不等于无法主张,但主张时不能只写一个自估数字,需要有能够说明术式、时机和费用区间的医疗资料作为参照。协商阶段把尚未发生的手术费一口价定死,又缺少医疗机构意见支撑,后续容易在必要性和数额两方面同时产生争议。
三、材料怎么准备:让必要性和数额各有对应
以下清单是整理建议,用于让每一项材料对应一个待核对的问题,不构成法定提交顺序或必须提交的清单。
| 材料 | 可以核对的问题 |
|---|---|
| 门诊病历、住院病历、手术记录、出院记录 | 伤情部位、已实施治疗与本次事故之间的对应关系 |
| 诊断证明中关于后续手术的书面建议 | 后续手术是否被医疗机构认为必要,是否写明术式、时机 |
| 医疗机构出具的费用预估或类似书面意见 | 尚未发生手术的费用区间有无初步依据 |
| 已发生医疗费的票据与费用清单 | 已实际支出部分的具体数额与项目构成 |
| 误工证明、收入材料、休假证明 | 后续手术导致的再次误工时间与收入减少 |
|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保险单、车辆登记及使用关系材料 | 赔偿义务主体的范围与保险赔付的核对基础 |
整理时建议按“同一事项、同一期间、同一来源”分组:把同一次住院的病历、票据、清单放在一起;把后续手术的建议书与费用预估放在一起;把误工材料与休假时间对应起来。这样做的用途是让必要性、数额、损失三项各自有独立支撑,避免用一张总票据去说明所有问题。原件来源不同的材料,例如外院会诊意见与本院病历,可以分别标注形成时间和出具机构,便于核对是否指向同一伤情阶段。
四、向谁主张:主体不同,规则不同
后续手术费的主张对象,取决于事故发生时车辆的所有、管理、使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版本与出处同上)
按这两条的表述,租赁、借用情形下由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所有人、管理人只在对其损害发生有过错时承担相应责任;挂靠经营情形下,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一千二百零八条同时明确,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至于交强险、商业险的具体赔付顺序和限额,本次资料未提供对应条文,需要在具体案件中另行核对保险单和现行规定,不宜仅凭上述条文推导保险公司的赔付范围。
五、几处容易混淆的地方
一是把后续手术费与残疾赔偿金当成二选一。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将医疗等费用与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并列规定为应当赔偿的项目,整理材料时分开列项更清晰,是否支持仍要回到必要性与合理性。
二是只留票据不留病历。票据证明支出数额,病历和手术记录证明这笔支出与事故伤情的关联,两者缺一,核对都会变得困难。
三是协商时把尚未发生的手术费写成固定总额且无医疗依据。这类约定在后续实际费用明显偏离时容易引发新的争议,建议在协商阶段就保留医疗机构关于术式和费用区间的书面意见。
四是认为必须先完成某项鉴定才能谈后续治疗费。本次资料未涉及鉴定与后续治疗费主张之间的先后关系,这一点需结合受理法院要求和具体伤情另行核实,不宜想当然处理。
结语
后续手术费的主张,实质是把“必要性、数额、主体”三件事分别落到材料上:用病历和手术建议说明必要性,用票据或费用预估说明数额,用事故认定书和车辆关系材料确定向谁主张。本文尚需在具体案件中核对的是:后续手术的医疗意见是否明确、费用预估的形成时间与出具机构、已发生费用与事故伤情的对应关系、保险赔付范围以及受理法院对后续治疗费的处理方式。这些事项的委托范围与计费方式,可以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协商确认,咨询电话4009003957。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