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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无证驾驶交通事故处理需要哪些材料应对处罚

在北京发生无证驾驶引发的交通事故,事故处理阶段当事人能够取得、也需要逐项核对的材料,主要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并送达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及收到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的证据材料;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时,对应的文书是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在北京发生无证驾驶引发的交通事故,事故处理阶段当事人能够取得、也需要逐项核对的材料,主要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并送达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及收到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的证据材料;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时,对应的文书是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至于无证驾驶行为本身的行政处罚种类与幅度,本次可核对的资料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事故认定与文书送达部分,未包含处罚条款,需另行向处理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实告知内容。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建议先按事故处理的时间节点把文书、证据、书面申请分组,再与处罚告知材料逐项比对,避免把事故责任材料与驾驶资格材料混在一起。

一、事故认定阶段的核心文书:认定书载明什么、何时送达

事故认定书是后续责任判断和赔偿协商的基础文书,其内容由规章直接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

拿到认定书后,可以按这五项逐一核对:当事人与车辆信息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事故发生经过的表述与记忆是否吻合,证据与原因分析部分列举了哪些材料,过错与责任的对应关系如何表述,以及落款是否有交通警察签名或盖章并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核对的意义在于判断文书内容与已有材料之间是否存在需要说明的差异。

送达环节同样有明确要求。第六十五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在制作后三日内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这里的“三日”按该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五项属于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收到文书时,可以一并确认告知的权利与期限是否载明,并记录实际收到日期。

二、证据材料:可以查阅、复制、摘录,以及需要保留的例外

第六十五条同时规定:“当事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但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复制的证据材料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专用章。”

这一条给出了三个动作:查阅、复制、摘录,条件是收到认定书之后。需要留意两处细节:其一,存在证人要求保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情形时,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这类材料未必能完整复制;其二,复制取得的材料应当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接收时可以直接查看印章是否齐备。对于事故处理中的现场图、询问笔录、检验鉴定意见等材料,复制件的印章状态直接影响后续出示时的完整性,建议当场核对页数与印章。

三、责任划分材料与无证驾驶的关系

无证驾驶属于驾驶资格问题,事故责任划分则按当事人的行为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第六十一条则列明承担全部责任的两种情形:“(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该条列举的两项情形中不包含无证驾驶,因此事故责任仍需回到第六十条,按行为作用与过错程度判断。这一区分对材料整理有实际意义:驾驶资格方面的材料与事故成因方面的材料应分开归组,各自对应不同的核查对象。

四、事实查不清、逃逸未侦破、身份未明时的替代与补充文书

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的,出具的是事故证明而非认定书。第六十七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事故证明记载的是“调查得到的事实”,可以核对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三项是否完整。

逃逸案件尚未侦破时,第六十六条规定,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根据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确定各方当事人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方当事人”;案件侦破后重新确定责任、制作认定书的,除载明第六十四条内容外,“还应当注明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此处“书面申请”是启动该程序的形式要件,申请内容与提交时间建议留存副本。

当事人身份尚未查明的,第七十条规定在认定书或事故证明中予以注明,待身份信息查明后制作书面补充说明送达各方。收到补充说明时,可以与原文书一并归档。

五、时限、中止与公开证据环节中形成的书面材料

制作期限方面,第六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因抢救或其他客观原因无法及时取证、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基本事实的,第六十八条允许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中止认定时限,“并书面告知各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但中止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中止原因消失或中止期满受伤人员仍无法接受调查的,应当在五日内制作认定书或出具事故证明。这份书面告知属于可以留存的程序材料。

死亡事故以及复杂、疑难的伤人事故,第六十三条要求制作认定书或事故证明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的证据,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予以记录。到场时可以就公开的证据材料作记录,并核对随后取得的复制件是否一致。

伤人事故符合条件且各方当事人一致书面申请的,第六十九条允许快速处理,条件为“(一)当事人不涉嫌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犯罪的;(二)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当事人无异议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自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制作认定书。

六、材料整理清单与需另行核对的事项

材料或文书 取得方式与节点 可以核对什么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制作后三日内送达(按工作日计) 五项载明内容、签章、权利与期限告知
证据材料复制件 收到认定书后查阅、复制、摘录 页数是否完整、是否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
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时出具 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
书面申请及回执 逃逸未侦破时申请出具认定书 申请时间与十日办理期限的对应
中止认定书面告知 中止时限时书面告知 中止事由、起止时间与六十日上限
书面补充说明 身份查明后送达 与原认定书、事故证明的对应关系

上表的作用是把同一事故中不同节点形成的文书归入同一份清单,便于比对主体、时间与内容是否相互对应。需要另行核对的是:无证驾驶对应的行政处罚依据、种类与幅度,处理机关的具体办理流程与窗口要求,以及车辆保险理赔环节的材料清单。这些内容本次资料未涉及,不宜凭推测填写。

如对文书内容、证据复制范围或时限计算存在疑问,可将已收到的认定书、事故证明、复制件与书面告知按时间顺序整理,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 4009003957,就是否需要进一步核对文书内容、如何准备书面说明等事项沟通。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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