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起诉状代写证据清单的整理中,遇到清单已列聊天记录但未写证明对象,应先补“证明对象”,再决定证据项顺序;聊天记录不宜仅因属于电子数据就默认排第一。起诉状阶段,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起诉状应记明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本次可核对的规定没有为证据清单设定内部先后顺序。因此,第一步是把聊天记录对应到具体诉讼请求和待证事实,第二步才是放入相应事实组并排列。
先核对哪些对象
- 诉讼请求:每项请求依据的基础法律关系、履行、付款、交付、违约或损失等事实,分别对应哪些证据。
- 聊天记录:聊天双方身份、账号归属、时间、上下文是否完整、原始载体是否可核验,以及内容具体指向哪项待证事实。
- 其他材料:合同、付款凭证、交付凭证、催告或对账材料等,是否与聊天记录围绕同一事项、同一主体关系,能否相互印证。
“证明对象”不建议只写“聊天记录”,而应写成该记录要证明的具体事实;示例应按案件实际内容替换。
建议的排列方法
以下为材料整理建议,不是法定先后顺序:
- 先列直接证明诉讼请求所依据的基础法律关系和关键事实的材料。例如合同、付款凭证、交付凭证等,按案件实际选择。
- 将聊天记录归入其所证明的事实组。若聊天记录本身直接承载合同订立、变更、付款指示、对账确认或违约承认等关键意思表示,可以作为该组首项;若它主要起补强作用,则列在组内书证、履行凭证之后。
- 同一事实有多份材料时,可按形成过程排列:基础文件—履行凭证—沟通记录—催告或结算材料。这样阅读者先看到事实框架,再看聊天记录补强。
不建议只按“书证、电子数据”等证据种类排列,否则聊天记录容易与待证事实脱节。
形式和边界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将电子数据列为证据种类,并明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故聊天记录既要说明“证明什么”,从材料核验角度也建议准备可核验的原始载体和完整上下文。北京起诉材料的具体清单模板、份数和电子数据提交方式,需向受理法院立案指引核对;本次资料未显示北京对证据清单顺序有地方性特别规定。清单未写证明对象,不能从本次条文直接推导为证据无效或起诉不被受理,但会影响识别和质证,建议补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二十四条;公开文本: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20330/content.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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