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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行政诉讼律师咨询:起诉状所列诉讼请求与复议决定撤销事项范围不同,立案前核对哪份决定书?

立案前优先核对复议机关作出的 复议决定书 :以该决定书载明的决定主文(维持、撤销或改变)和撤销事项范围,判断起诉状所指向的被诉行政行为究竟是复议决定还是原行政行为,进而确定被告如何列明。若起诉状所列诉讼请求指向复议决定撤销范围之外、仍属原行政行为的内容,则还需同时核对原行政行为的决定书,把请求事项与两份决定书的主文逐项…

立案前优先核对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书:以该决定书载明的决定主文(维持、撤销或改变)和撤销事项范围,判断起诉状所指向的被诉行政行为究竟是复议决定还是原行政行为,进而确定被告如何列明。若起诉状所列诉讼请求指向复议决定撤销范围之外、仍属原行政行为的内容,则还需同时核对原行政行为的决定书,把请求事项与两份决定书的主文逐项对应后再递交立案材料。

一、先核复议决定书,核什么

建议按以下顺序对照复议决定书(可选整理方法,便于把起诉状与决定书对应,并非法定提交顺序):

  • 作出机关与文号:确认该决定书由哪个复议机关作出,与起诉状中拟列被告的名称一致。
  • 决定主文类型:区分维持原行政行为、撤销原行政行为、改变原行政行为三种情形,这是确定被告的直接依据。
  • 撤销事项的范围:逐项列出被撤销的具体事项、数额或处理内容,并注明哪些事项未在撤销之列。
  • 决定日期与送达凭证:与起诉状中陈述的收到时间对应,便于立案时说明起诉期间。

这一步的作用,是把起诉状每一项诉讼请求落到具体决定书的主文条款上,避免出现请求范围与决定书撤销范围各说各话的情况。

二、被告列明与起诉状补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据此,复议决定维持的,起诉状应列原行为机关与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复议决定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列复议机关为被告。诉讼请求与复议决定撤销事项范围不同时,先依该条判断被诉行为,再决定是否需要在起诉状中同时列明原行政行为决定书所对应的事项。

同一法律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该条同时规定:“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因此,起诉状请求范围与决定书主文不一致时,可以在递交前自行比对补正;递交后法院也会就欠缺内容进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补正事项。

三、费用边界与材料准备

诉讼费用的收取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2007年4月1日施行)第一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具体案件应交纳的诉讼费用项目与数额,需按该办法的相应条款及受理法院的核定另行核对,不宜在立案前自行估算。

律师服务费属于委托合同约定事项,与诉讼费分列。拟委托代理立案材料整理、起诉状补正的,可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并以书面约定为准。

准备材料时,建议将复议决定书、原行政行为决定书、送达凭证与起诉状诉讼请求列表并排比对,标注请求事项对应的决定书条款和拟列被告。这样既能看清请求范围与撤销范围的差异所在,也便于在立案环节直接回应法院的补正告知。

如需就本文涉及的材料、具体需求或委托条件进一步核对,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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