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正通知与不予许可理由不一致时,听证准备是否列入律师报价,法律上没有统一的“必须列入”或“不得列入”规定,核心取决于你与律所书面委托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听证准备可以作为单独的工作事项,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补正答复、不予许可理由分析、听证准备与出庭代理,建议在报价单和合同中分项列明,避免只写“全程代理”而产生范围争议。枣庄当地的具体金额,应以当地律所依据备案收费标准出具的书面报价为准,本次资料未提供枣庄的具体收费数额,不宜给出确定金额。
先分清补正通知、不予许可理由与听证所处的程序节点
补正通知对应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查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三十二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补正通知与后续不予许可理由不同,建议分别核对文书的作出时间、文号、送达方式和具体内容,判断它们分别处于受理前还是审查决定阶段。
听证则可能出现在审查决定阶段。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该条同时明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这里的“不承担费用”仅指行政机关组织听证本身的费用,不等于律师提供听证准备、代理服务不收费。
听证程序本身也有具体要求。该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主持人应为审查该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笔录经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第四十五条还规定,依法需要听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决定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这些事项说明听证准备可能涉及材料整理、证据提交、质证意见和代理意见等工作,但是否纳入报价仍应由委托双方约定。
报价核对时,建议把工作事项分项列明
| 工作事项 | 是否可以纳入委托 | 费用核对要点 |
|---|---|---|
| 补正材料的准备与提交 | 可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 | 核对是否按件、按阶段或按时计费,是否包含与行政机关沟通 |
| 不予许可理由的分析与应对 | 可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 | 核对是否与后续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另行计费 |
| 听证申请、听证准备及出庭代理 | 可与律所协商是否单列并如何计费 | 核对报价是否包含听证准备、是否包含出庭、是否按听证次数计费 |
| 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 依法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以外的主体承担,不由律所收取 | 不应当作为律师服务费项目重复列支 |
| 诉讼费、鉴定费、公证费、差旅费等 | 属于律师服务费之外的第三方费用 | 核对合同是否约定另行据实结算或包干 |
书面约定和收费公示是核对报价的关键
《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二项要求,律师事务所制定的律师服务费标准应当每年向所在设区的市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律师协会备案,备案后一年内原则上不得变更;律师事务所不得超出备案的律师服务费标准收费,并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将备案的律师服务费标准在执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据此,咨询时可以要求律所出示其公示的收费标准,核对报价项目是否在备案标准范围内,以及听证准备是否作为独立项目计价。
建议在委托合同中重点核对:服务阶段是否覆盖补正、听证、复议或诉讼;听证准备与出庭是否单列;计费方式是固定费用、按阶段还是按时;第三方费用由谁承担;增加或减少委托事项时如何书面确认。可以提前整理补正通知、不予许可文书、听证权利告知书、听证申请及提交凭证、申请材料提交凭证和报价单,这些材料有助于比对同一事项的时间节点和委托范围,但属于咨询准备建议,并非法定必须提交的材料。
依据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转载,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1778/content.html;《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二项(司发通〔2021〕87号),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5/content_5681313.htm。
如需就本文涉及的材料、具体需求或委托条件进一步核对,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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