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笔报销的审批单与银行流水收款人不一致时,建议先核对审批单所对应的内部审批链,再核对流水收款人与审批单载明的收款主体是否同一。这样安排的用途是:审批链反映这笔支出在单位内部经过哪些岗位、依据什么权限被批准,流水反映资金实际流向谁;先固定审批链,才能判断收款人差异属于审批环节记载错误、账户变更,还是资金流向了审批未覆盖的主体。这一顺序属于材料整理建议,并非法定程序或立案前提。
一、先核审批链:按“同一笔报销”逐环节对应
核对时以报销单号、金额、报销事由、发生期间为索引,把同一笔报销的全部审批材料归到一组,再逐环节查看:报销申请由谁提出、经办人是谁、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财务审核意见、分管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审批、付款指令由谁发出。每个环节需要核对签批人姓名、岗位、签署日期,以及该岗位在单位内部制度中是否具有相应审批权限。
差异可能出现在两个位置:审批单上填写的收款人姓名与流水收款人不同;或者审批单填写的是单位账户,流水进入个人账户。两种情形需要核对的材料不同:前者要核对收款人身份信息、账户信息是否附在报销附件中;后者要核对是否存在授权付款、账户变更说明或代收说明。建议把审批单、报销附件、付款指令、银行回单按同一笔业务编组,避免把不同期间、不同事项的单据交叉比对。
二、再核流水:收款主体、账户与金额的对应
流水核对的对象是收款人姓名、账号、开户行、到账金额、到账时间。需要与审批单载明的收款人、收款账户逐项比对;金额存在分次到账的,按同一笔报销的总额核对各次流水之和。收款人为个人的,进一步核对此人是否为报销事由对应的经办人、供应商联系人或其他主体,这属于事实核实范围,需结合单位人事资料、合同、发票等另行确认。
这一步的用途是形成“审批记载—付款指令—银行到账”三者的对应关系。三者在同一笔业务上出现主体差异时,再判断差异是否有书面说明支撑,以及说明形成于付款前还是付款后。
三、程序阶段与咨询准备
上述核对发生在咨询和材料初核阶段,用于厘清事实,不替代司法机关的判断。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2018年10月26日第三次修正)。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同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咨询前可以准备的材料包括:报销单及全部审批签署页、报销附件、付款指令、银行流水、单位内部审批权限制度、收款人身份及账户资料。材料按同一笔报销分组并标注来源,便于说明差异出现的具体环节。
费用方面,律师服务收费应当由财务人员统一收取、统一入账、统一结算,并及时出具合法票据,不得用内部收据等代替合法票据,不得由律师直接向当事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律师事务所应当确保律师业务全面登记、全程留痕,做到案件编号与收费合同、收费票据一一对应(《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九项,司发通〔2021〕87号)。具体服务范围与计费方式,可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就拟委托事项协商确认,并以书面委托合同和合法票据为准。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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