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准备诉讼材料、整理证据目录时,如果目录里缺少“证明对象”一栏,建议先补这一栏,再回填证据来源、原件形式和页码。补写时以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为参照,让每一份证据对应一项具体的待证事实,而不是只写“证明我方主张成立”这类笼统表述。
先补证明对象栏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这条规定要求当事人把“主张”与“证据”对应起来,证据目录中的证明对象就是这种对应关系的书面呈现。
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的事项,其中第(四)项为“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起诉状已经列明证据和来源时,证据目录再把每份证据的证明对象写清楚,法官和对方当事人在庭前就能判断这份材料与哪项请求、哪项事实相关。同法第七十一条还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证明对象写得具体,质证时双方围绕的争点才明确。
补栏时可以参照的核对顺序
下面的顺序是整理建议,不是法定先后顺序;可以根据手头材料调整:
| 顺序 | 栏目 | 核对什么 | 对理解事实的帮助 |
|---|---|---|---|
| 1 | 证明对象 | 该证据对应诉讼请求中的哪项事实、哪个时间点、哪笔金额 | 判断证据与主张是否对得上,避免目录与起诉状脱节 |
| 2 | 证据名称与来源 | 文件全称、形成主体、取得方式 | 对应起诉状应记明的“证据和证据来源” |
| 3 | 原件或复印件形式 | 书证是否有原件,物证是否有原物 |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要求书证提交原件、物证提交原物,提交确有困难的可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
| 4 | 页码与份数 | 与提交法院及被告人数对应的副本是否一致 | 方便开庭时按目录翻找、逐份质证 |
几种常见情形的处理
多份证据证明同一事实时,可以在证明对象栏写同一待证事实,再在备注中说明各份材料的关系,例如合同、转账记录、催款函分别对应签约、付款、催告三个环节。证据本身是复印件的,证明对象照常填写,同时在形式栏注明原件去向,并说明是否属于“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情形,是否需要进一步核实由承办人结合案情判断。
证据目录缺证明对象时,先补这一栏,再核对来源和原件形式,可以让目录、起诉状和庭审质证围绕同一组事实展开。涉及具体案件的证据取舍和证明力判断,建议结合完整材料向律师核对后再定稿。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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