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所问的“询问笔录签字页与正文页码不连续”,在交通事故复核程序中并不是一项独立的申请事由,而是需要放进复核申请材料里、作为“程序与证据核对线索”来说明的一种情况。就北京地区的复核申请而言,申请能否被受理、材料如何组织,适用的是全国统一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自事故认定书或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申请中应载明复核请求、理由和主要证据;页码不连续这一问题,则应在“理由与主要证据”部分具体指明,并交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审查中判断它是否影响事故认定。
一、先核对期限、递交途径与申请形式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第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这里有三项需要核对:起算点是认定书或事故证明的送达之日,不是作出之日,建议保留送达凭证(送达回执、邮寄记录等)以固定日期;期限为三日,依该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五项,“一日”“二日”“三日”“五日”“十日”均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申请须为书面形式,且同一事故只能复核一次。
递交途径有两条,期限后果不同。第七十二条规定,通过作出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日内将申请连同事故有关材料移送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直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的,上一级部门应当通知作出认定的部门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提交案卷材料。第七十三条明确,除逾期提交外,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即为受理之日。选择哪条途径,建议结合距离、材料交接方式和留痕便利综合考虑。
二、围绕“复核请求、理由、主要证据”组织材料
第七十一条要求申请载明三项内容,材料即可按此分组整理,以下为建议性的整理方法,并非法定提交清单:
| 材料组 | 用途 |
|---|---|
| 书面复核申请 | 写明复核请求(如请求责令重新调查、认定,或请求纠正程序问题),并列出理由提纲 |
| 事故认定书或事故证明及送达凭证 | 证明申请对象与三日期间的起算点 |
| 存在页码不连续的询问笔录复印件 | 指明具体是哪一份笔录、签字页与正文页码的编号情况、缺页或跳号位置 |
| 与该笔录内容相关的其他证据 | 如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车辆痕迹材料等,用于说明该瑕疵与认定事实的关联 |
关于页码不连续,建议在申请中写清四件事:该笔录对应哪一次询问、何时形成;签字页与正文页码具体如何不连续(例如正文止于某页、签字页另行编号);这一情况影响到认定书中的哪一项事实或责任判断;有哪些其他材料可以印证或反驳该笔录内容。仅仅指出“页码不连续”本身,难以说明其对认定结论的影响;把它与具体事实争点对应起来,才便于审查机关判断。
三、页码不连续在审查中如何被看待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责任划分是否公正”“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是否符合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形式,但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意见。据此,笔录页码不连续属于调查程序与证据完整性的核对事项,可以在申请中明确提出,也可以在审查机关认为有必要时通过到场陈述进一步说明。
对应的处理结果规定在第七十六条:如果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程序合法,应当作出维持的结论;如果调查及认定程序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在责令原办案单位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后,可以作出维持的结论;如果存在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责任划分不公正、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等情形之一,则应当作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的结论。也就是说,页码不连续最终归于何种处理,取决于它是否被认定为影响事故认定的程序问题,以及是否伴随事实不清或主要证据不足,这需要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结合案卷判断,不宜预先断定必然维持或必然重新认定。
如果复核结论为责令重新调查、认定,依第七十九条,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依照规定重新调查并重新作出认定,撤销原认定书或事故证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重新作出认定,并送达各方当事人、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复核结论依第七十八条应当在作出后三日内送达各方当事人。
以上依据的是全国统一规定,北京地区受理窗口的具体接收方式、材料份数等形式要求,建议在递交前向受理机关另行核对。
出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开文本见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网站转载的公安部规章页面:https://jtgl.beijing.gov.cn/jgj/jgxx/flfg/gabgz/123886/index.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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