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肇事逃逸尚未侦破、交警部门没有出具事故认定书、保险公司又拒赔的情况,选择律师时不宜只看律所名气或口头承诺,建议重点核对三件事:律师是否熟悉“申请出具认定书、事故证明”的程序节点,能否把交管调查材料与拒赔理由逐项对应,费用与服务范围是否落成书面约定。去咨询前,可以先把手头文书按程序节点分组,带着清单谈。
一、先核两件文书:书面申请与文书类型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第六十六条,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根据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确定各方当事人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方当事人”。该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五项明确,一、二、三、五、十日为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据此可以核对:是否已经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日期与送达回执是否留存、从受理到收到文书是否在十个工作日内。逃逸案件侦破后,已经按前述规定制作认定书的,应当按照第六十一条重新确定责任,重新制作认定书,并注明撤销原认定书。
同时要看清手上是哪一种文书。第六十七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认定书与事故证明的功能不同:认定书载明责任划分,事故证明载明调查得到的事实。向律师说明收到的是哪一种、载明哪些事实、送达日期,会影响后续材料准备的方向。
二、调查证据与拒赔理由逐项对应
第六十三条规定,发生死亡事故以及复杂、疑难的伤人事故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的证据”;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当事人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可以准备的材料包括:是否接到到场通知、到场后见到的证据种类、未到场的原因。这些记录可与交警调查材料互相印证。
责任基础方面,第六十一条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列为承担全部责任的情形;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即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不予减轻。与律师沟通时,可据此说明是否面临被主张过错的情形、需要哪些证据回应。
保险方面,建议把拒赔通知书、拒赔理由、保单及投保信息、损失凭证单独成组,与交警文书载明的时间、地点、当事人、事实逐项对照。拒赔理由与事故认定之间的对应关系,需结合具体保险条款另行核对;本次资料未涉及保险条款内容,不宜先行下结论。
三、服务范围与费用边界写进书面约定
资料显示,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方向包含交通事故,既有业务资料涉及人身损害、交通事故等主题;案件匹配需结合案件类型、事实材料、程序阶段、专业方向及利益冲突情况确认,具体承办人员与服务范围以委托约定为准。咨询电话4009003957归属该所。
谈委托时建议核对:律师对第六十六条书面申请、十日期限及第六十七条事故证明的理解;拟议服务范围是否包含调取交管调查材料、梳理监控与证人线索、与保险公司交涉、后续诉讼;费用是否区分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鉴定评估等第三方支出。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制定时应统筹考虑律师提供服务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各省(区、市)律师协会对律师事务所制定的标准实施动态监测分析(司发通〔2021〕87号)。具体金额需与律所书面确认,其他案件的报价不能替代本案。
对胜诉率、结果保证或所谓“内部关系”的表述,建议保持审慎。材料分组本身不产生法律效果,目的在于让律师更快判断现有文书处于哪个程序节点、还缺哪些调查材料。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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