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状副本的份数应当与起诉状所列的被告人数一致:起诉状递交给法院一份,同时按被告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发现两者不一致时,处理顺序是先确定“谁是被告、一共有几个被告”,再据此校准副本份数;已经递交材料的,可以对照法院一次性告知的补正内容进行补正。
一、副本份数的依据,以及“被告人数”怎么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五十条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因此,副本份数的计算基数是被告人数,并非原告人数、第三人人数或文书页数。
被告人数要按同一法律的第二十六条逐项确定:
- 直接起诉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可以看到,被告人数会因是否经过复议、复议结果是维持还是改变、起诉对象是原行为还是复议不作为而变化。副本份数与被告人数不一致,很多时候是因为起诉状写成后被告主体又发生了调整,而副本份数没有同步修改。
二、建议的核对顺序与清单
以下为材料整理方法,供核对时使用,不属于法定提交顺序:
| 核对项 | 核对内容 | 作用 |
|---|---|---|
| 被诉行政行为 | 指向哪一个行政行为,作出机关是谁 | 对应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确定基础被告 |
| 复议环节 | 是否经过复议、复议决定是维持、改变还是未作决定、起诉对象是原行为还是复议不作为 | 对应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判断是否列共同被告或单独列复议机关 |
| 作出主体 | 是否两个以上机关共同作出、是否由委托组织作出、机关是否被撤销或职权变更 | 对应第二十六条第四至六款,补正或替换被告 |
| 份数计算 | 起诉状正本一份+按被告人数计算的副本份数 | 对应第五十条,核对份数是否一致 |
| 文本一致性 | 起诉状正文所列被告与副本份数、被告名称是否一致 | 避免份数改了而被告名单未改,或反之 |
表格只能核对起诉状内部是否自洽,不能替代对行政行为作出主体的查明;涉及复议卷宗、委托关系或机关撤并的,需另行核对相应文书。第三人是否需要另行提交副本,法律条文未作规定,建议向受理法院立案窗口确认。
三、已经递交后发现不一致的处理
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该条同时明确:“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据此,副本份数与被告人数不符属于起诉状内容需要补正的情形,可以按法院一次性告知的内容补齐或调整份数,并按告知的方式补充提交。同时建议保留递交时的书面凭证和补正告知材料,便于后续核对。
费用方面,律师咨询与代书是否纳入委托范围、如何计费,可与律所协商并在书面委托合同中写明;诉讼费用则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2007年4月1日施行)执行,该办法第三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如需就被告确定与副本份数核对进行咨询,可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沟通,具体服务范围与计费方式以双方书面约定为准。
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1778/content.html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2007年4月1日施行)第三条。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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