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天津当面咨询律师前,如果争议焦点是对方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建议按三组准备材料:授权外观材料、履行过程材料、权限变动与追认材料。三组材料分别用于核对代理权的外观、相对人是否“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以及代理权是否已经终止、本人事后是否追认。整理时可按同一事项的主体、时间、金额和原件来源排列,先呈现事实,不必在咨询前自行下法律结论。
一、授权外观材料:先看授权委托书载明了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咨询前可以准备授权委托书原件或清晰复印件,重点核对签署人是否为被代理人本人或有权代表、代理事项是否具体、权限范围是一般代理还是特别授权、期限起止是否明确、有无涂改或后补痕迹。
与授权委托书配套的材料可以一并整理,例如介绍信、工作证、名片、印章使用记录、招投标授权文件,以及微信、邮件中发送过的授权文件照片。这些材料用于形成代理权外观的证据链。该条规范的是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其他形式授权的情形需结合具体事实进一步核实。
二、履行过程材料:核对相对人“有理由相信”的基础事实
通常所说的表见代理,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适用该条需要先核实行为人是否存在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实施代理行为的情形,再判断相对人是否有理由相信。
建议准备合同或订单、付款凭证与收款账户信息、发票、交付与验收单、对账单、往来函件与聊天记录、现场照片、印章加盖记录等。核对时看同一事项的主体是否一致、时间是否连续、金额是否对应、原件由谁保管。这些材料可以帮助律师判断相对人的信赖是否有事实基础;是否达到“有理由相信”,仍需结合具体事实认定。
三、权限变动与追认材料:把终止时点和追认态度固定下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可以整理代理权终止通知、离职证明、权限变更文件、印章收回记录,以及本人催告、追认或拒绝追认的书面通知和送达凭证;相对人作出撤销的,也可保留相应通知。这些材料用于核对行为发生时代理权是否已经终止、本人事后态度如何、相对人是否善意。咨询时可按时间轴排列,把授权、履行、权限变动、催告与追认分别标注日期。
咨询阶段还可以带上主体资格材料、证据原件清单和一份简要时间轴。律师服务费、诉讼费以及鉴定评估费等第三方费用属于不同项目,建议与律所书面确认拟议服务范围和计费方式;具体某项工作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可与律所协商。天津是本次咨询的场景,涉及地方程序要求的事项,宜在咨询时另行核对。
条文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开文本: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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