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房人与协议签约人不一致时,代写前首先要核对的,是签约人本人向选房人出具的、明确覆盖“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和“选定安置房屋”两项事项的授权文件,以及签约人自身的被征收人身份材料。因为补偿安置协议的签约一方在法规上是特定的:集体土地征收中,是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是被征收人。选房人如果不是该主体本人,代写时就需先看清楚他凭什么代表签约人作出选房意思表示。
一、先分清协议对应哪一类征收,确定签约一方是谁
青岛的拆迁安置可能落在两种程序中,签约主体不同,要核对的授权链条也不同。
集体土地征收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等情况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对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国务院令第743号,2021年9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 https://www.mee.gov.cn/zcwj/gwywj/202107/t20210730_852178.shtml)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方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国务院令第590号,2011年1月21日公布施行,公开文本见 https://www.lingyuan.gov.cn/html/LYSZF/202603/0177275838209235.html)
两条都说明:签约人应是权利人或被征收人本人。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本身是协议应当载明的事项,选房正是落实这一事项的环节,所以授权是否覆盖选房,直接影响代写时能否把选房结果写进协议或补充文件。
二、代写前建议按顺序核对的三组材料
以下为材料整理建议,不是法定提交顺序,也不构成对协议效力的判断。
| 核对顺序 | 建议核对的材料 | 能核对什么 |
|---|---|---|
| 第一步 | 房屋权属证书、房屋登记簿记载,或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凭证 | 签约人是否为登记的权利人;两者记载不一致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九条规定,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建房〔2011〕77号,2011年6月3日施行) |
| 第二步 | 签约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 授权人是否即签约人本人;如签约人为多人,是否每人都出具;授权事项是否写明“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与“选定安置房屋(位置、面积、房号)” |
| 第三步 | 选房人身份证件、选房结果凭证(选房确认单、房号确认记录等) | 选房人姓名、证件号与授权书所载是否一致;选房时间是否落在授权期限内 |
核对时把时间顺序一并理清:授权形成时间、签约时间、选房时间三者的先后,能帮助判断选房人当时是否有权作出该项意思表示。授权委托书是否需要公证、能否事后追认,本次资料未包含相应规范,需另行核对。
三、代写环节能做什么、费用如何约定
代写属于文书起草类法律服务,工作范围通常包括:依据已核对的签约主体与授权材料,起草补偿安置协议或选房确认文书,提示协议必备事项是否齐备。是否把授权审查、后续协商一并纳入委托,可与律所协商确定,并以书面委托合同写明服务范围。
费用方面,律师服务费按双方书面约定计收;本次资料未包含青岛当地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无法给出具体金额。如后续涉及评估等第三方费用,与律师服务费分属不同项目,应分别列明。风险代理的适用与告知另有规范要求,是否采用需在签约前单独确认。
若签约人已故、权利已转移,或授权文件仅笼统写“代为办理拆迁事宜”,本次资料不足以支持判断,建议先补取材料再进入代写。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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