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款人与发函委托人不一致时,咨询前先核对三类授权材料:一是委托人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与权限;二是付款人与委托人之间就本次律师函事项形成的付款授权或代为付款说明;三是付款人自身的身份证明材料。核对的重点,是同一事项下“谁委托、谁付款、谁授权”三者能否对应,以及授权是否覆盖代写并发出律师函这一具体工作。材料建议按“委托人授权—付款人授权—身份与主体证明”的顺序整理,具体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可与律所协商确认。
一、先分清委托人与付款人的角色
律师函代写的委托关系,建立在发函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之间。付款人可以是委托人本人,也可以是受委托人安排代为付款的第三方。付款人与委托人不一致时,付款行为本身不当然说明付款人取得了发函委托权,也不当然说明付款人有权变更或解除委托事项。咨询前需要把“谁委托发函”“谁支付费用”“谁有权确认函件内容”分别列明,再核对相应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版本: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修正文本)。这条规定针对的是诉讼代理中的授权委托书,并非律师函代写的直接规则;不过,它对“授权须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须记明事项和权限”的要求,可以作为整理律师函授权材料的参照,说明委托人本人的授权意思应当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
二、建议核对的三类材料
第一类: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可以核对委托人是否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或盖章,委托事项是否写明“代为起草、发送律师函”,权限是否包含确认函件内容、签收律所文件等具体事项。如果委托人由他人代为签署,需要另行核实该签署人是否持有委托人本人的授权。
第二类:付款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付款授权或说明。 可以核对付款人代付律师服务费是否经委托人同意,付款所对应的是哪一项委托事项。这份材料能帮助说明付款人与本次委托的关系,但不能替代委托人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第三类:付款人的身份证明及主体材料。 付款人为自然人的,可以核对身份证件;付款人为单位的,可以核对营业执照及经办人身份材料。核对目的是确认付款主体真实、付款人与委托事项的关联可以说明。
除上述三类材料外,建议一并整理拟发律师函所涉基础事实材料,例如合同、往来记录、履约凭证等。这类材料用于核对函件所依据的事实,与授权材料分别整理,避免混同。
三、费用边界与咨询准备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八项,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协商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律师服务收费清单,包括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以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其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应当提供有效凭证(版本:司发通〔2021〕87号,2021年12月28日成文)。按这一要求,咨询时可以请律所书面说明律师服务费包含哪些工作、代付费用和差旅费如何单列,并核对收费清单与付款主体是否一致。
同一意见第九项要求律师事务所严格执行统一收案、统一收费,律师服务收费应当由财务人员统一收取、统一入账、统一结算,并及时出具合法票据,不得由律师直接向当事人收取律师服务费(版本:司发通〔2021〕87号)。付款人与委托人不一致时,建议核对收款账户是否为律师事务所账户、票据抬头如何开具,并在委托材料中写明付款人与委托人的关系。
咨询前的准备可以按以下顺序进行:先列出委托人、付款人、拟发函对象及事项;再按上述三类授权材料逐项核对签名、盖章、授权范围和付款对应关系;最后就拟议工作范围、收费项目和票据开具方式与律所书面确认。授权委托书的具体格式、是否需要补充特别授权,以及律师函代写是否纳入某项服务范围,可与承接律所进一步核实。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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