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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北京家暴维权律师怎么选:咨询时如何说明报警记录、告诫书与伤情材料的不同证明作用?

选择家暴维权律师时,可以核对的一项具体能力,是对方能否在咨询阶段把报警记录、告诫书和伤情材料按“证明对象”分开说明:报警记录对应公安机关接报、出警、制止和调查取证的过程;告诫书对应公安机关在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时对加害人作出的书面告诫;伤情材料对应身体伤害后果以及就医、鉴定经过。

选择家暴维权律师时,可以核对的一项具体能力,是对方能否在咨询阶段把报警记录、告诫书和伤情材料按“证明对象”分开说明:报警记录对应公安机关接报、出警、制止和调查取证的过程;告诫书对应公安机关在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时对加害人作出的书面告诫;伤情材料对应身体伤害后果以及就医、鉴定经过。咨询时,建议按时间线、涉及主体和材料来源把三类材料分组说明,逐份讲清它能核对什么事实,再请律师判断组合使用的方式和缺口。京津冀地区包括廊坊婚姻家事律师咨询场景中提出的同类问题,也可以按这一思路准备。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围绕材料梳理与委托范围作进一步沟通;如遇正在发生的危险,应优先拨打110报警。

一、三类材料分别对应什么证明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2015年12月27日通过,2016年3月1日施行)这一条是法院认定家暴事实时列举证据的直接依据,其中用的是“可以”,并列举了“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理解这一条时,需要保留两个要点:法院对家暴事实的认定建立在证据综合判断之上;条文列举的三类材料各有侧重,条末的“等”字也表明列举未封闭。

报警记录的来源是公安机关。该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因此,报警记录可以核对的是报案时间、出警单位、处警经过、现场处置情况等程序性事实。它反映“报过警、出过警、当时如何处理”,伤害程度的具体结论则由就医和鉴定材料承担。

告诫书的来源同样是公安机关,但适用条件更具体。该法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据此,告诫书出现在“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形下,公安机关的处理方式是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的内容包括加害人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和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它能核对的是公安机关对相关事实的书面记载以及禁止性要求,与行政处罚决定属于不同文书。

伤情材料包括就诊记录、诊断材料、鉴定意见等。第十五条明确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第二十条把“伤情鉴定意见”列为法院认定家暴事实可以依据的证据之一。伤情材料可以核对受伤时间、部位、程度、诊疗经过以及鉴定意见所针对的检查对象。需要注意,鉴定意见与病历、诊断证明的形成主体和证明内容不同,咨询时宜分别标注,不宜笼统称为“医院证据”。

二、咨询时如何说明:按三个维度分组

建议在咨询前做一页材料索引,按以下维度整理,这属于便于沟通的整理方法,并非法定提交顺序:

整理维度 需要写清的内容 作用
时间 报警日期、处警日期、就诊日期、鉴定日期、告诫书出具日期 让律师看清各次事件是否同一事项、先后关系如何
主体 报警人、受害人、加害人、处警单位、就诊医院、鉴定机构 避免把不同主体、不同次冲突的材料混在一起
来源与形式 原件、复印件、照片、盖章与否、有无文书编号、由谁持有 便于判断哪些可以直接使用、哪些需要向制作机关调取

按时间线说明时,可以把每一次冲突单独列为一组:何时报警、哪家单位出警、是否就诊、是否鉴定、公安机关是否出具告诫书。不同日期的事件分别标注,同一事件的材料归入同一组。这样做的意义在于,第二十条列举的三类材料只有与具体事件对应,才能说明各自指向哪一次事实。

按主体说明时,需要核对材料指向的加害人与受害人是否一致,尤其在不同文书对姓名、身份信息的记载存在差异时,应先自行比对再向律师说明差异所在,由律师判断是否需要补充材料。

按来源说明时,可以直接告诉律师:报警记录目前持有的是复印件还是照片、是否向公安机关申请调取;病历是否已复印;鉴定意见是否已出具、由哪家机构作出。对尚未取得的材料,说明已了解的调取途径和遇到的障碍,比笼统表示“材料不全”更有助于形成方案。

三、选择律师时可以核对的具体事项

第一,看对方是否把程序阶段分开讲。报警与告诫属于公安机关接处警和处置环节;就医、鉴定属于伤情固定环节;人身安全保护令则是独立的申请程序。该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咨询时可以请律师说明:现有三类材料在报警处置、保护令申请、家事诉讼中分别如何使用,哪些环节还需要补充材料。能够分层说明的,通常比只给笼统结论的更便于核对。

第二,看对方是否按第二十条的原意表述结论。该条用的是“可以根据……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咨询中如遇到对认定结果作出确定承诺的表述,可以要求对方说明依据的是哪一类材料、哪一项条件。证据能否被采信、事实如何认定,由审理法院依法判断。

第三,看对方是否愿意先看材料索引再谈方案,并就材料缺口给出可核对的调取路径,例如向处警公安机关了解文书调取要求、向就诊医院了解病历复印流程。具体流程以办理机关的要求为准,本次资料未逐一覆盖。

第四,核对费用边界。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制定时应当统筹考虑律师提供服务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司发通〔2021〕87号,2021年12月28日成文)。协商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律师事务所不得在协商收费时向当事人明示或者暗示与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不得以签订“阴阳合同”等方式规避律师服务收费限制性规定,严禁以向司法人员、仲裁员疏通关系等为由收取所谓的“办案费”“顾问费”等任何其他费用。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等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律师服务收费清单,其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应当提供有效凭证。据此,咨询时可以把“律师服务费”和“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分开询问,要求书面写清服务范围、计费方式与费用清单。本次资料没有提供北京或廊坊当地的统一收费标准,具体金额需与律所协商并核对书面约定。

四、容易混淆的几处

把告诫书理解为治安管理处罚,与第十六条的适用前提不符:该条针对的是“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形,处理方式是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把报警记录当作伤情证明,会忽略第十五条中“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所对应的材料。把伤情材料当作唯一依据,则与第二十条并列列举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的表述不一致。咨询时把这三层分开说明,律师才能准确判断哪一环需要补强。

另外,该法第十九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符合条件的情形可以同时了解法律援助渠道;商业咨询与公共法律服务渠道可以并行,不必相互替代。

五、尚需核对的事项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具体管辖法院、申请材料的格式要求,公安机关出具文书的调取流程,鉴定机构的受理条件与所需材料,以及可能涉及的诉讼费用缓减免具体办理方式,本次资料未逐项覆盖,需要向办理机关或受理法院另行核实。委托律师前,还应核对拟委托事项是否写入书面合同、费用清单是否与实际支付一致。

围绕本文提到的材料索引、三类材料的证明对象区分以及委托范围与费用边界,可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紧急情况下请先报警或寻求公安机关、法律援助机构的帮助。

参考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2015年12月27日通过,2016年3月1日施行)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公开文本:https://www.spp.gov.cn/zdgz/201512/t20151228_109929.shtml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相关规范意见(司发通〔2021〕87号,2021年12月28日成文),原文: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5/content_5681313.htm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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