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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北京遗产继承:自书遗嘱全文亲笔书写与签名日期的形式审查

自书遗嘱的形式审查,围绕三项事实展开:遗嘱全文是否由遗嘱人亲笔书写、是否有遗嘱人本人签名、是否注明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这三项属于并列要求,核对时宜逐项对应到遗嘱原件本身,而不是只看落款处是否有名字。

自书遗嘱的形式审查,围绕三项事实展开:遗嘱全文是否由遗嘱人亲笔书写、是否有遗嘱人本人签名、是否注明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这三项属于并列要求,核对时宜逐项对应到遗嘱原件本身,而不是只看落款处是否有名字。北京地区的继承事务中,当事人可以先按这三项自行比对原件;如果需要对形式瑕疵的后果、笔迹比对材料如何组织作进一步核对,可拨打4009003957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沟通准备事项。

三项形式要件分别对应什么核对对象

形式审查的落点是“谁写的、谁签的、什么时候写的”,三项各有独立的核对对象,不能互相替代。

第一项是全文亲笔书写。核对对象是遗嘱正文的每一个字,包括标题、正文、分配方案、落款说明。逐字比对的目的,是确认不存在他人代写、部分代写或打印后拼合的情形。这里的“全文”指构成遗嘱内容的所有文字,增删修改处同样属于需要核对的文字范围。

第二项是签名。核对对象是遗嘱人本人的签署行为,以及签名与身份证件姓名是否一致。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使用的是“签名”这一表述,条文文本未就签名位置、签名次数作出进一步限定。

第三项是注明日期。核对对象是落款处是否出现“年、月、日”三项。条文将三者并列写出,实务中建议按三项齐全的标准准备和核对;仅写“二〇二四年”或“二〇二四年三月”的,属于日期记载不完整,其影响需要结合具体材料判断,不宜脱离个案一概而论。

容易混淆的两组形式:自书遗嘱与打印遗嘱、代书遗嘱

形式审查中最常见的偏差,是把其他遗嘱形式的要求直接套到自书遗嘱上,或者反过来用自书遗嘱的做法去完成本应采用其他形式的事项。

关于打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该条对打印遗嘱明确提出了“每一页签名”和见证人在场的要求。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对自书遗嘱的表述是“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条文文本未出现逐页签名的表述。两份条文的适用对象不同:正文为打印件的,对应的是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正文为遗嘱人亲笔书写的,对应的是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把打印遗嘱的逐页签名要求当作自书遗嘱的成立条件,或者把打印件加手写签名当作已完成自书遗嘱,都会让形式要件的核对失去准确坐标。

关于代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由他人书写正文、遗嘱人仅签名或按指印的做法,与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亲笔书写”的要求不符,其是否符合代书遗嘱的要件,需要按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逐项核对见证人人数、代书人身份和各方签名。

上述条文的版本为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 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政府部门转载)。

形式要件之外需要交叉核对的内容

形式齐备的遗嘱,仍可能因实质要件问题不发生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该条列举的四类情形与形式审查分属不同层面,核对时不宜合并处理。

与自书遗嘱关联最直接的是篡改。亲笔书写的遗嘱出现划改、添加、覆盖字迹时,被改动部分对应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的判断,改动是否由遗嘱人本人作出、改动后有无再次签名并注明日期,都是需要核实的对象。

行为能力的核对依赖立遗嘱前后的客观材料,例如就诊记录、诊断证明、同期往来文书。受欺诈、胁迫的核对依赖遗嘱形成过程的事实线索。伪造的核对则回到笔迹本身。这几类判断都需要具体材料支撑,不能仅凭形式上的整齐或瑕疵直接推出效力结论。

此外,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办理,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确立的一般顺序。形式审查的实际意义,在于确定面前这份文书是否构成有效的自书遗嘱,从而影响后续按遗嘱还是按法定继承处理。

建议的材料核对顺序

以下是整理层面的建议,供比对时使用,不构成法定程序要求。

第一步,固定原件。先确认手上有无遗嘱原件,记录纸张数量、是否装订、有无打印页、有无缺页。原件是笔迹比对的基础,复印件和照片只能作为辅助。

第二步,逐页筛查非手写内容。把每一页的正文、标题、落款逐一过一遍,标出打印部分、他人笔迹部分、粘贴拼接部分。这一步直接对应“亲笔书写”的核对。

第三步,核对签名与姓名。看落款签名是否本人所签,与身份证件、同期银行单据上的签名是否一致。名章、指印与签名的关系,需结合条文表述单独说明,不宜与签名等同处理。

第四步,核对日期三项。确认年、月、日是否齐全,是否与正文叙述的时间线索吻合。

第五步,标注改动。对每一处划改、添加、涂改单独记录位置和形态,判断是否影响文义,是否需要按篡改规则处理。

第六步,收集比对样本。可以准备同期书信、银行签字页、病历签名、工作文件签收等材料,作为笔迹比对的参照。样本的同期性越强,参照价值越高。

第七步,整理形成过程线索。包括立遗嘱前后的健康状况材料、在场人员情况、遗嘱保管经过。这部分材料服务于真实意思与行为能力的核对。

核对对象 具体查看内容 对应的核对目的
遗嘱原件 页数、装订、有无打印页或粘贴页 确定亲笔书写的范围
全文笔迹 标题、正文、分配方案、落款逐字比对 是否存在代写、部分代写
签名 是否本人签署、与证件姓名是否一致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签名”
日期 年、月、日是否三项齐全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注明年、月、日”
改动痕迹 划改、添加、覆盖的位置与形态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篡改规则
笔迹样本 同期签字、书信、病历签名 为比对提供参照
形成过程材料 就诊记录、在场人员、保管经过 行为能力与真实意思

核对时需要留意的边界

形式要件的判断以条文文本为准。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对自书遗嘱的要求集中在书写主体、签名和日期三项,条文未就纸张规格、用笔种类、是否公证、是否录音录像作出规定;这些事项不属于该条的形式要件,不宜作为否定自书遗嘱形式的独立理由。

条文未作限定的事项,同样不宜反向推导。例如,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未要求逐页签名,并不能推出“多页遗嘱必然有效”;多页遗嘱的页码连续性、各页是否属于同一份文书,仍属于事实核对的范围。

日期记载不完整、签名与证件姓名存在差异、正文夹杂打印段落等情形,其法律后果需要结合全文、改动情况、形成过程和比对样本综合判断。这类判断依赖具体材料,缺少原件和样本时无法给出确定结论。

如果遗嘱涉及北京的不动产,遗嘱形式要件的核对与后续登记环节的材料准备属于不同事项,前者看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后者所需的材料清单需另行向相关机构核实,本文不作为结论给出。

如手上已有遗嘱原件、笔迹样本和形成过程材料,需要按上述顺序梳理形式要件是否齐备、改动部分如何处理、材料如何组织,可拨打4009003957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联系,就现有材料的核对结果和下一步准备事项作具体沟通。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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