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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征收补偿律师咨询:协议附件装修清单与评估明细项目重复,咨询应核对哪份原始记录?

协议附件中的装修清单与评估明细出现项目重复时,咨询时应优先核对 入户实地查勘记录 ,其次核对评估委托合同所附的资料清单、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与分户评估报告,把“同一项目”在四份材料中的名称、数量、单价、成新率和金额逐项对应起来,而不是只比较两份附件的总额。

协议附件中的装修清单与评估明细出现项目重复时,咨询时应优先核对入户实地查勘记录,其次核对评估委托合同所附的资料清单、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与分户评估报告,把“同一项目”在四份材料中的名称、数量、单价、成新率和金额逐项对应起来,而不是只比较两份附件的总额。装修价值与搬迁费用依法先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才委托评估,因此两份材料重复计价时,先要区分哪些项目属于协商范围、哪些属于评估范围。

为什么先看查勘记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二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房屋状况,拍摄反映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被征收人拒绝签字的,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有关情况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

这条规定的实际意义在于:查勘记录是评估机构形成装修、附属物等分项数据的原始来源,通常载明项目位置、数量、材质和状态。协议附件的装修清单往往由协商形成,评估明细则由估价师按查勘情况测算,两者如果出现同一项目重复,先看查勘记录中对这一项目是否只记录了一次、记录的数量与状态如何,能判断重复是清单抄录造成的,还是评估明细与清单各算了一遍。

再核对的三类材料

评估委托合同及资料清单。 该办法第六条要求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载明“委托人应提供的评估所需资料”,评估对象范围也在委托书中确定。核对合同所附资料清单,可以看清装修、附属物是否已被纳入评估对象范围,以及清单与评估明细是否指向同一批资料。

分户初步评估结果与公示记录。 该办法第十六条要求评估机构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内容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间估价师应现场说明解释,存在错误的应当修正。如果装修项目在初步结果中已经单列,协议附件再列一次,就需要核对公示版本中该项目的构成,确认是否为同一项目。

分户评估报告。 该办法第十七条要求评估机构提供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转交,报告应由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机构公章,不得以印章代替签字。分户报告是最终载明装修分项价值的文件,与协议附件比对时,要看项目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和金额是否一一对应。

装修补偿的协商与评估边界

该办法第十四条明确: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据此,装修清单属于协商形成的材料,评估明细属于评估形成的材料,两者本可并存但不应就同一项目重复计算。核对时应按项目建立对应关系:协商已覆盖的项目,在评估明细中是否被再次计入;评估明细中的项目,是否在清单中以另一名称重复出现。名称不同但指向同一物件的,可以按位置、材质、数量比对。

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该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第二十一条规定原机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复核,改变结果的重新出具报告,未改变的书面告知。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上述期限自收到相应文书之日起算,核对材料时建议同时保留报告与复核结果的送达凭证。

咨询前的整理建议

可以按“项目名称—位置—数量—单价—成新率—金额—出处”做一张对照表,把装修清单、查勘记录、初步评估结果、分户评估报告四栏并列,标出重复项及各自出处页码。费用方面,律师服务费属于委托合同约定事项,可与律所协商服务范围与计费方式;评估、鉴定等费用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诉讼中因鉴定、勘验、评估等发生的费用,由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法院不得代收代付。合肥当地是否另有征收补偿的具体操作规定,本次资料未涉及,需另行核对当地公布的征收补偿方案。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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