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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行政诉讼律师费用咨询:起诉状所列被告与送达地址确认书主体不同,报价中主体核对工作怎样约定?

起诉状所列被告与送达地址确认书上的主体不一致时,报价和委托合同可以把“主体核对”单独列为一项工作内容,写清核对哪些材料、交付什么结果、这项工作的费用是否已经包含在基础服务费内,以及超出约定范围时如何另行计费。这样写的目的,是让收费依据与工作范围对应起来,让委托人知道这笔钱对应哪些材料比对工作,同时也避免事后就“报价中是…

起诉状所列被告与送达地址确认书上的主体不一致时,报价和委托合同可以把“主体核对”单独列为一项工作内容,写清核对哪些材料、交付什么结果、这项工作的费用是否已经包含在基础服务费内,以及超出约定范围时如何另行计费。这样写的目的,是让收费依据与工作范围对应起来,让委托人知道这笔钱对应哪些材料比对工作,同时也避免事后就“报价中是否已经包含这项服务”产生争执。诉讼费与律师服务费属于两类费用,应分别列明。

一、先在报价中写明核对的材料范围和交付成果

主体核对建议至少覆盖三份材料:起诉状拟列的被告名称、送达地址确认书填写的主体、被诉行政行为文书上载明的作出机关;如果委托人另提供身份证明或授权材料,也可以一并纳入比对。核对的成果可以约定为一份书面差异清单,列明名称、落款、印章或填写位置的不同之处,以及差异所指向的原件来源。

这些工作与起诉状能否顺利进入立案环节有关。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该条还规定,法院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因此,核对的意义在于提前发现名称、主体表述上的形式差异,便于按法院告知的内容补正;至于被告是否适格、是否需要变更或追加被告,属于诉讼策略判断,可以与“名称比对与差异提示”分开约定,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由双方协商。

二、报价条款可以约定的几项内容

建议在报价单或委托合同中逐项写明:

  • 核对范围:列明纳入比对的材料份数与比对轮次,例如“起诉状草稿、送达地址确认书、被诉行政行为文书各一份,比对一轮并出具差异清单”;
  • 计费归属:明确这项工作是包含在基础服务费内,还是按次、按小时单独计费;
  • 超出情形:新增材料、追加主体、需要异地调取材料等,另行协商是否纳入及计费方式;
  • 确认环节:差异清单交委托人确认,最终以哪一名称起诉由委托人书面确认,律师按确认结果调整文书;
  • 不含项目:诉讼费、公告费、鉴定评估费、差旅费等第三方费用不在律师服务费内。

费用边界之所以需要分开写,是因为诉讼费有独立的交纳规则。《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本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第三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这两条约束的是诉讼费的收取,律师服务费则依委托合同的约定确定,两者不宜混在同一栏报价中。

三、建议的核对顺序

可以先以起诉状拟列被告为主线,逐一对照送达地址确认书、被诉行政行为文书及相关授权材料上的主体表述;发现不一致时,记录差异点、所在位置和材料来源是原件还是复印件;再由委托人确认以哪一名称起诉,并将确认结果回填到报价工作范围记录中。以上属于材料整理方法的建议,不是法定先后顺序,也不构成对案件结果的判断。不同文书的形成时间、填写主体本身可能不同,出现差异时宜先核实再作处理。

把主体核对写成可核查的工作项,既能让委托人看清报价对应的具体工作,也能在后续出现补正时,清楚判断哪些工作已在约定范围内。具体条款表述与计费方式,需结合委托事项与律所协商确定。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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