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核合同签署版中付款节点条款及其所附履行条件,再核对对账单的形成主体、对账期间、签章确认和所对应的订单、验收、发票、付款记录。催款函附对账单时,合同条款确定付款义务的约定基础,对账单反映交易履行和结算记录,两者证明对象不同;出现不一致时,先用合同确认“哪一笔款项、在什么条件成就后、由谁向谁支付、金额如何计算”,再对账单逐项还原“截至哪一天、双方确认了多少已付未付金额”。拟委托律师函代写、正在做咨询前材料整理的债权人,可以把合同原件、补充协议、对账单及对应履行凭证按同一合同或同一订单归组,再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电话4009003957,说明合同签署版本、对账截止日和拟催款项范围,便于把发函请求与材料对应起来。
一、先核合同付款节点条款,再核对账单确认记录
从材料证明对象看,合同中的付款条款通常载明付款条件、节点日期、金额计算方式、收款主体和异议处理方式;对账单通常载明对账期间、截至某日的应收已收金额及双方确认痕迹。两者不一致时,建议先取合同签署版及补充协议,定位付款条款所在页,核对以下内容:合同相对方名称是否与拟发函对象一致;付款节点是固定日期,还是附有验收、开票、交付、结算确认等条件;节点金额是固定总价、单价乘以数量,还是按进度比例计算;合同是否约定变更须采用书面形式或双方盖章。
对账单放在第二步核对。需要查看对账单由谁出具、加盖何种印章、签字人是谁、对账截止日是哪一天、所列订单或发票编号能否与合同对应、已付款和未付款如何分列、对方是否盖章或由有权人员签字确认。对账单能够核对的是双方在一定期间内的结算记录和欠款金额主张;合同能够核对的是付款义务的约定基础。两者出现差异时,直接以对账单金额替代合同节点,或者只看合同而不核对对账确认过程,都会让催款函的请求范围缺少对应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条规定:“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律师函代写属于委托事务的一种,咨询前把“仅代写催款函”还是“包含对账梳理、发函、后续催告”区分清楚,材料准备范围也会更明确。
二、两类材料各自核对什么
| 材料 | 建议核对的内容 | 能说明的问题 |
|---|---|---|
| 合同签署版、补充协议 | 签约主体、付款条款、节点条件、金额计算、变更形式、争议解决条款 | 付款义务的约定基础,催款请求所依据的合同条款 |
| 订单、送货单、验收单 | 货物或服务是否交付、验收是否完成、验收日期和验收标准 | 付款条件是否成就,节点日期从何时起算 |
| 发票、付款记录 | 已开票金额、已付款金额、付款方和收款方、付款用途备注 | 对账单所列已付未付金额能否对应 |
| 对账单 | 出具主体、盖章或签字、对账期间、截止日、订单或发票编号、已付未付分列 | 双方结算记录和欠款金额的确认过程 |
| 催告与送达记录 | 此前催告时间、催告对象、送达地址、签收情况 | 催款事实和发函对象是否适格 |
| 授权文件 | 发函人授权范围、签字人权限、委托事项和期限 | 律师函由谁委托、向谁发、请求范围如何确定 |
表格中的核对项目属于咨询前的材料整理建议,用途是让同一笔款项在合同、履行、对账、催告四个环节能够相互对应。不同材料的形成日期可以不同,合同签署日、验收日、对账截止日、付款日各自承担不同证明作用,整理时按时间顺序列明即可,无需强求日期一致。
三、出现不一致时,按差异类型分别处理
第一种是节点日期差异。合同约定验收后若干日付款,对账单却写“货到即到期”或“对账后立即付款”。此时先核验收单、验收标准、验收完成日期,再核对对账单是否载明双方同意变更付款安排。对账单有双方签章并明确写有新的付款日期的,它对核对双方后续结算安排有直接用途;该对账单能否改变合同付款节点,需要结合合同变更条款、签章权限和履行过程由承办律师判断。本次资料未提供对账单效力及合同变更的专门规则,本文只解决核对顺序,不判断对账单能否直接作为债权凭证。
第二种是金额差异。对账单总额高于合同某一节点应付金额时,先核对对账单是否把未到期节点、其他合同项下订单、税额、运费、已付款抵扣或退货折让合并计入。把对账单每一行对应到合同条款和订单编号,能够区分“同一合同同一节点的金额差异”和“多笔交易所形成的汇总差异”。催款函的请求金额需要建立在这种逐项对应之上。
第三种是主体差异。合同相对方与对账单出具方名称不同,或者对账单只有业务员签字、没有单位盖章。此时核对签字人的授权文件、以往交易中的对账习惯、后续付款主体和发票抬头。主体差异会影响催款对象和发函对象的确定,建议在咨询前列明合同签约方、实际收货方、付款方、对账单出具方四类主体及其关系。
第四种是签章差异。对账单有对方盖章,核对印章名称与合同主体是否一致;只有个人签字,核对签字人职务、授权范围及以往是否由同一人确认对账。授权核对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该条针对委托代理授权书的形式和记载事项,可用于核对发函委托手续是否把代理人、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写清楚。
四、发函主体、授权与委托范围同步核对
律师函代写前,需要把“谁委托、谁发函、向谁发函、请求什么”四件事对应起来。委托人应与合同债权人或经合法授权的主体一致;发函对象应与合同相对方或承继其付款义务的主体一致;请求范围应能落到具体合同条款、对账单期间和履行凭证上。委托事项可以在咨询时与律所协商,明确是否包含对账梳理、催款函起草、发送、送达记录整理及后续催告;这些事项属于拟议工作范围,具体是否纳入服务、如何计费,需要与律所协商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八条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律师服务费、诉讼费以及公证、鉴定评估等第三方费用属于不同费用项目,咨询时可以分别列明。本次资料能够核对的是律师服务收费的收取和票据规则:律师事务所应当统一收案、统一收费,律师服务收费由财务人员统一收取、统一入账、统一结算,并及时出具合法票据,不得用内部收据等代替合法票据,不得由律师直接向当事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九项,司发通〔2021〕87号,2021年12月28日成文,原文: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5/content_5681313.htm)。具体报价、计费方式和第三方费用项目,以与律所书面确认的委托内容为准。
五、咨询前的整理顺序与常见遗漏
建议按以下顺序整理,每完成一组就在材料清单上标注对应关系:第一组,合同签署版、补充协议、付款条款所在页;第二组,订单、送货单、验收单、发票;第三组,银行转账记录及其他付款凭证;第四组,对账单及对方确认痕迹;第五组,此前催告函、邮件、微信记录及送达凭证;第六组,授权委托书和发函主体资料。这个顺序用于帮助核对同一笔款项从约定到履行、再到结算和催告的完整链条,属于材料整理建议,不构成法定提交顺序或发函前提。
常见遗漏包括:只提供对账单不提供合同付款条款,无法判断节点是否到期;只提供合同不提供验收、开票记录,无法判断付款条件是否成就;对账单截止日与拟催款项期间不一致,导致金额口径混用;把不同合同、不同订单的款项合并成一张对账单;忽略对账单签字人的授权和印章名称;发函对象写成实际收货方,但合同相对方是另一主体。出现这些情况时,先补对应材料或在咨询中说明差异,再确定催款函的请求范围和表述方式。
如果合同存在多份版本、补充协议对付款节点有调整、对账单签章主体与合同主体不一致,或者付款节点附有验收、开票等条件,建议在咨询前把合同签署版、补充协议、对账单及对应履行凭证按同一合同编号归组,再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电话4009003957,说明拟催款项所属合同、对账截止日、已付款金额和拟发函对象,便于围绕现有材料核对发函条件与委托范围。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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