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与证据目录对不上时,核对顺序从诉讼请求开始:先把每一项请求按“主体—法律关系—具体金额或行为—所依据的事实”拆开,确认它是否具体、明确、可识别,再拿这项请求去比对证据目录中对应的证据组。诉讼请求是起诉状必须记明的内容,也是起诉条件之一;如果请求本身表述含糊,或者把两项不同性质的请求混在一起,只调整证据目录无法解决对应关系问题。
一、先核对诉讼请求:是否具体、是否有事实理由支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据此,代写起诉状时可以按以下顺序逐项核对:
- 请求事项是否相互独立、表述完整。 给付之诉写明金额与计算口径,行为之诉写明要求对方实施或停止的具体行为;同一份起诉状中并列多项请求的,分别编号。
- 每项请求是否写明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合同关系、履行情况、违约或侵权事实、损失构成,与该项请求一一对应。
- 请求的主体与基础关系是否一致。 主张权利的原告、被请求的被告,与合同相对方、款项往来主体是否同一;主体不一致的,需说明请求权基础。
- 金额口径是否统一。 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失的计算起止时间与依据,在起诉状与证据目录中采用同一口径。
这一步解决的是“请求能否被法院识别、能否与事实对应”的问题,属于起诉状本身的记载事项。
二、再核对证据目录:一项请求对应一组证据
诉请梳理清楚后,再按请求编号重组证据目录,使每组证据能够说明该请求的主体、期间、数额和事实经过。核对时可关注:
- 证据目录中每份证据是否注明证明对象,并指向某一项具体请求;
- 证据目录中的证据是否都有对应的请求支撑,避免列出与请求无关的材料;
- 书证是否准备原件,物证是否准备原物——该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 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是否按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在起诉状中记明。
证据由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责提供,该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因此证据目录的组织方式,应服务于已经明确的请求,而不是反过来由现有材料决定请求怎么写。
三、核对清单与咨询准备
| 核对项 | 核对内容 | 用途 |
|---|---|---|
| 请求表述 | 每项请求是否具体、可执行、单独编号 | 判断是否满足“具体的诉讼请求” |
| 事实理由 | 每项请求对应的事实经过与法律依据 | 判断请求与事实是否衔接 |
| 主体关系 | 原告、被告与合同或往来主体是否一致 | 识别主体错位导致的对应失败 |
| 数额口径 | 本金、利息、违约金计算方式与期间 | 保证起诉状与证据目录口径统一 |
| 证据分组 | 每组证据的证明对象与请求编号 | 形成“一请求一证据组”的结构 |
| 原件状态 | 书证原件、物证原物及复制件说明 | 按第七十三条准备提交形式 |
在北京准备起诉材料、咨询起诉状代写时,可以先把上述六项整理成一页核对表,再与承办方沟通哪些内容需要补充、哪些属于拟议委托的起草与整理范围、如何计费。涉及管辖法院、立案材料份数等具体要求的,需以受诉法院的现行指引另行核对。本文所引条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20330/content.html 。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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