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如果对责任划分有异议,复核理由和证据的梳理应当围绕认定书本身展开:先核对送达日期和三日的申请期,再把异议归入事实、证据、法律适用、责任划分、程序五类审查事项,逐项写明认定书的哪一项结论、对应哪份证据、矛盾在哪里、请求复核机关做什么。复核申请要一次把请求、理由和主要证据写清楚,因为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需要核对申请书和证据目录时,可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一、先核对程序前提:三日、书面、一次为限
复核不是随时可以提出的申诉。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第七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这里要核对四个对象:一是送达日期,期限从认定书或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算,不是从落款日期起算;二是“三日”的计算,该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五项将“一日”“二日”“三日”“五日”“十日”明确为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核对时可按工作日口径逐日确认;三是申请形式,必须是书面申请,口头表达异议不能替代;四是申请内容,必须载明复核请求、理由和主要证据,三者缺一,复核机关审查时难以对应到具体结论。
提出途径有两条。第七十二条规定,可以通过作出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该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日内将申请连同事故有关材料移送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也可以直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上一级部门应当通知原办案单位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提交案卷材料。第七十三条明确,除逾期提交外,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即为受理之日。因此,如果选择直接提交,建议保留邮寄签收记录或现场接收凭证,以便核对受理日期。
二、复核理由:把“不服”拆成五类可审查事项
复核机关审查什么,第七十四条写得很具体: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责任划分是否公正”“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是否符合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形式,但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意见。
与复核结论直接对应的是第七十六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原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认定的复核结论;认为调查及认定程序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认定的,在责令原办案单位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后,可以维持。认为原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一)事实不清的;(二)主要证据不足的;(三)适用法律错误的;(四)责任划分不公正的;(五)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
因此,复核理由不建议写成对事故经过的重新叙述,也不建议只写“对方责任更大”“认定不公平”。更有效的写法是把异议归入上述五类,每类下面写清楚:认定书哪一段事实或哪一项责任结论有问题;对应哪份证据;这份证据能证明什么;与认定书结论的矛盾点在哪里;请求复核机关审查后作出哪种结论。例如,“事实不清”可以指向认定书对车辆行驶方向、信号灯状态、碰撞位置等关键事实记载不完整或前后不一致;“主要证据不足”可以指向认定书引用的证据不足以支撑某一方过错的结论;“适用法律错误”可以指向对与责任划分相关的通行规则、过错认定规则适用有误;“责任划分不公正”可以指向过错程度与责任比例明显不匹配;“程序违法”则需要具体到调查、检验鉴定、送达等环节,并说明该程序问题可能影响事故认定。这里的“例如”只是梳理方向,具体理由仍要回到案卷材料和认定书记载。
三、证据梳理:以认定书为索引做“结论—证据”对照
证据梳理的第一步是看认定书本身。第六十四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经过,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当事人导致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以及作出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认定书既是复核对象,也是证据目录的索引。可以把认定书拆成若干结论句,逐句标注它依据了哪些材料、这些材料在案卷中处于什么位置、自己手头是否有对应复制件。
第六十五条同时规定,认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当事人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但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对当事人复制的证据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这意味着证据梳理不必从零开始,可以先核对案卷中已经形成的现场图、照片、监控视频、询问笔录、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车辆技术检验材料、速度鉴定意见、酒精或毒品检测材料、道路环境记录等,再判断哪些材料需要补充说明、哪些矛盾需要重点指出。取得方式需要合法,涉及他人隐私、商业秘密或证人保密要求的材料,按规定处理。
建议做三张表。第一张是“认定书结论表”,把事实认定、过错认定、责任比例、程序节点分列;第二张是“证据对照表”,每份证据写明来源、形成时间、取得方式、证明对象、与认定书哪一句对应或冲突;第三张是“时间轴”,把事故发生、报警、现场勘查、检验鉴定、认定书制作和送达等节点按时间排列,用于核对程序问题和期限。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所以材料要能让审查人员在书面中看懂:证据目录编页码,关键段落可以做摘录,视听资料保留原始载体并准备文字整理稿,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单独说明。这些是整理方法,不是法定必交清单;具体需要哪些材料,仍要结合事故类型和认定书记载确定。
四、申请书与证据目录要能互相对应
复核申请书可以按“请求—理由—证据”三段写。复核请求要具体,例如请求撤销或变更认定书中关于某一方责任的部分,或者请求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不宜写成要求复核机关直接确定赔偿金额。理由部分按第五部分梳理的五类事项分点,每点先引认定书原句或概括其结论,再写对应证据和矛盾点。主要证据部分列明证据名称、来源、形成时间、证明对象、页码,并与理由部分引用的证据编号保持一致。附件目录、申请书正文和实际提交材料三者要对得上,避免正文提到某段监控而附件中没有,或者附件有材料但正文没有说明用途。
复核机关作出责令重新调查、认定的结论后,第七十九条规定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依照规定重新调查,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撤销原认定书或原事故证明;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重新作出认定,并送达各方当事人、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这个后续期限可以用来安排材料准备和后续咨询,但复核结论本身不等同于赔偿结论,赔偿争议仍需按相应程序处理。
五、咨询前可以准备的材料与费用边界
到律所咨询前,可以先把材料按“程序—事实—证据—损失”四组整理:程序组包括认定书、送达回证或签收记录、复核申请及提交凭证;事实组包括现场图、照片、行车记录仪视频、事故时间地点说明;证据组包括已复制的询问笔录、检验鉴定报告、证人联系方式(是否提供需考虑保密要求);损失组包括病历、医疗票据、车辆维修票据、保险单等。上述材料是建议整理方向,不是法定必交清单,具体取舍要与咨询的问题对应。
律师服务范围可以与律所协商,例如复核申请书起草、证据目录整理、期限核对、材料一致性检查等是否纳入委托,如何计费以书面约定为准;鉴定费、评估费等属于第三方费用,按实际委托事项和机构收费核对,本文不提供具体金额标准。如果对认定书的责任划分仍有异议,建议先核对送达日期、认定书载明的证据和自己手头的材料,再确定复核请求的范围。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主要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九条;公开文本见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网站:https://jtgl.beijing.gov.cn/jgj/jgxx/flfg/gabgz/123886/index.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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