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证据仅有复印件、尚未与原件核对时,天津诉讼材料准备的重点在于:把每一份复印件放回“能否提交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理由是什么、由谁保管原件、如何在质证中说明来源”这条线索上逐项补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因此,复印件不是当然不能用,而是需要把“不能提交原件”这一前提和复印件的来源交代清楚。
一、先按证据种类区分补正方向
书证与物证的提交要求不同:书证对应原件,物证对应原物。整理材料时,可以建议先给每份复印件标注证据种类、形成主体、形成时间、页数和现有持有人,再判断它属于能够取得原件的书证,还是确实无法提交原件的材料。对能够取得原件的,建议以原件提交或当庭出示原件供核对;对确实存在困难的,保留“确有困难”的具体事由,并准备复制品、照片、副本或节录本作为替代提交形式。上述区分来自第七十三条本身,不宜把“提交复制品”理解为无需说明来源的通用替代方案。
二、补正顺序与举证期限
在具体顺序上,可以建议先做三件事:第一,逐份注明复印件对应的原件保管人、保管地点以及能否当庭出示;第二,核对复印件与原件在页码、签章、骑缝、形成时间上是否连续一致,形成书面的核对记录;第三,对无法提交原件的,写明困难事由及替代材料的来源。这样做的用途是让法庭和对方当事人能够判断复印件的形成过程和可信程度。
同时要注意举证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补正原件、补充来源说明如发生在期限之后,建议一并准备逾期原因的说明材料,但是否构成逾期、如何处理,仍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三、质证环节的准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复印件未经与原件核对,对方当事人可能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建议为每份复印件准备一页核对说明,写明原件是否存在、由谁持有、为何未能提交、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对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等非书证材料,则按其自身形式准备原始载体和来源说明,不套用书证的“原件”表述。
天津法院的具体递交方式、材料份数和窗口要求,本次资料未涉及,建议在提交前向受理法院或立案窗口另行核实,不能以全国层面的证据规则替代当地办理要求。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公开文本见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20330/content.html 。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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