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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劳动仲裁律师咨询:被申请人名称与营业执照名称不同,咨询前先核哪份?

咨询前建议先核对营业执照或企业登记信息上载明的用人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再与劳动合同、工资支付、社保缴纳、工作证等材料上的名称逐一对照。仲裁申请书依法需要载明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被申请人名称与营业执照名称不一致时,先核登记信息,能把拟列被申请人与证据材料中的主体对应起来,再…

咨询前建议先核对营业执照或企业登记信息上载明的用人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再与劳动合同、工资支付、社保缴纳、工作证等材料上的名称逐一对照。仲裁申请书依法需要载明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被申请人名称与营业执照名称不一致时,先核登记信息,能把拟列被申请人与证据材料中的主体对应起来,再带着对照结果咨询更有效。

一、先核登记信息,再核合同和工资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2007年12月29日通过,2008年5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载页面:https://rsj.sh.gov.cn/tgjfl_17254/20200617/t0035_1388236.html)

据此,核对对象首先是拟列被申请人的登记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或可公开查询的企业登记信息可以直接对应这三项内容;劳动合同、入职登记表、工资支付记录、社保缴纳记录、工作证、考勤记录等,则用于查看日常用工中实际使用的名称和落款主体。建议把每份材料上的名称、落款主体、形成日期列成一张对照表,分别标注“登记名称”“合同名称”“工资付款方名称”,再判断差异出现在哪一层。以上为整理建议,不构成法定提交顺序。

二、名称不一致时,咨询中重点核对三件事

第一,问清仲裁申请书“被申请人”一栏拟填写的名称,以及该名称对应哪份登记信息。名称不同可能是登记名称变更、简称使用、合同盖章主体不同等原因,是否属于同一用人单位,需要结合劳动合同、工资支付、社保缴纳、实际管理关系等材料进一步核实,不宜仅凭名称不同下结论。

第二,核对管辖。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同上版本及出处)名称差异可能影响对“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判断,建议同时核对登记住所、实际经营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邯郸咨询场景中,管辖按上述第二十一条确定;具体受理材料要求,向拟申请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核对。

第三,核对申请书其余事项。第二十八条还要求写明仲裁请求、事实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等;名称核对只是其中一项,建议把请求事项和对应证据按同一主体、同一期间归组,方便咨询时说明。

三、咨询前可准备的材料分组

建议按三组整理:主体材料,包括营业执照或企业登记信息、劳动合同、入职登记表;用工材料,包括工资支付记录、社保缴纳记录、考勤记录、工作证、工作沟通记录;程序材料,包括拟写的仲裁申请书草稿、已形成的送达记录和与单位沟通记录。每组材料注明名称差异出现的位置和日期。这样整理的作用,是让律师能快速看出登记名称与合同、工资材料名称的对应关系,再判断下一步需要补充核实什么。具体是否补充材料、如何列明被申请人,仍需结合现有材料进一步核对。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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