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先核对工伤认定申请表。把申请表中填写的受伤部位、受伤时间、事故经过,与医疗诊断证明及其病历记载逐项对照,确认两份材料是否指向同一次事故伤害的同一部位;申请表中的部位记载如果属于笔误,可以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要求补正。诊断证明由医疗机构出具,可以作为核对申请表填写的参照;受伤部位最终以何种记载为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审核确定。
一、两类材料各自能核对什么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该条将申请表与医疗诊断证明并列为申请材料,并明确申请表需载明事故时间、地点、原因及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 核对项 | 工伤认定申请表 | 医疗诊断证明、病历 |
|---|---|---|
| 形成主体 | 申请人填写 | 医疗机构出具 |
| 主要记载 | 事故时间、地点、原因、伤害程度 | 诊断结论、受伤部位、就诊时间 |
| 可用于核对 | 申报的事实描述是否前后一致 | 与申报部位、就诊记录是否对应 |
两份材料出现部位不一致时,需要区分是申请表填写笔误,还是诊断证明记载的是另一部位、另一次就诊。前者属于材料补正问题,后者涉及事故经过和伤害事实的说明,核对重点不同。
二、建议的核验顺序
建议按以下顺序整理,便于线上咨询时说明情况:
- 先看申请表的填写来源。确认表格由谁填写、填写依据是什么、受伤部位一栏是否存在明显笔误或概括表述。
- 再以诊断证明和病历为参照逐项对照,核对就诊时间、主诉、诊断结论中的部位与申请表所填部位是否对应;如有多次就诊,按时间列出各份诊断记载。
- 对不一致之处作书面说明,写清哪份材料记载何种部位、差异可能来自何处,并附上能够对应的病历、影像报告等就诊材料。
- 如属申请表填写错误,可以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一次性书面告知的补正要求提交更正材料;如属诊断证明记载问题,可以向出具证明的医疗机构核实。
上述顺序属于材料整理建议,并非法定先后程序。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三、受理后的核实与举证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同条还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因此,部位记载差异在受理后可以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审核需要调查核实,医疗机构负有协助义务;涉及是否属于工伤的争议,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一方。
线上咨询前,可以准备申请表、诊断证明、病历、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并按时间顺序标注各份材料记载的受伤部位,便于说明差异所在。上述条文出自《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2010年12月20日修订,2011年1月1日施行修订文本),公开文本见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载页面:https://rst.ln.gov.cn/rst/zxzx/gsgg/DE4FF0D68DDC46CF8EF9240A67A75674/index.shtml。河北地区具体受理窗口的操作要求,需以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书面告知为准,本次资料未涉及地方特别规则。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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