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方准备交通事故答辩状,落点在三件事:把原告的每一项诉讼请求拆开,确认该项请求对应的举证责任在谁;对照事故认定书载明的内容和交警部门保存的事故证据材料,找出可以质证的分歧点;按待证事实把己方证据分组,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答辩状属于“当事人的陈述”,是法定证据种类之一,能否被采信同样要经法庭查证属实。准备此类代写,建议先围绕这三件事核对材料,再落笔成文;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一、先确定答辩对象和举证责任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按这条规则,原告要对其主张的侵权事实、损失数额、因果关系提供证据;被告对己方提出的抗辩事实,例如已垫付费用、车辆投保情况、原告存在与损害发生有关的过错等,同样要提供证据。答辩状可以按原告诉请逐项写“认可、部分认可或不认可”,每一项后面写理由和对应证据。笼统写“不同意原告诉请”而不指向具体证据,庭审中很难形成有效回应。
第六十八条对举证期限作了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答辩状和证据清单的提交应跟着法院确定的期限走,收到起诉状副本后要尽快核对举证通知,需要延长的按程序申请。
二、事故认定书怎么核对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第六十四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
第六十五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在制作后三日内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当事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但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复制的证据材料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专用章。”
答辩准备可以逐项对照上述五项载明内容,其中第三项“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值得重点核对:认定书引用了哪些现场图、照片、询问笔录、监控视频、检验鉴定材料,这些材料与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是否对应。第六十五条给当事人查阅、复制、摘录事故证据材料的通道,复制件应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取得这些材料,有助于判断质证意见究竟针对事实描述、证据采信还是过错分析,而不是停留在对结论的口头不认可。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把“书证”列为证据种类,并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七十一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事故认定书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提交,同样要经过当庭出示和质证。被告可以就其载明内容与在案其他证据是否一致发表意见,是否采纳由法院审查判断。
三、证据按四组整理
答辩状所附证据,建议按证明对象分组,避免把事故材料、医疗票据、保险单混在一起。下表列的是核对方向,不是法定提交顺序。
| 证据组 | 可以核对的内容 | 对答辩的用途 |
|---|---|---|
| 事故与责任组 | 认定书五项内容、现场图、照片、询问笔录、监控视频、车辆检验材料 | 判断责任认定所依据的事实与证据是否完整 |
| 损失数额组 | 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费用清单、误工证明、维修发票、定损单 | 核对原告各项损失与事故的关联、计算方式、票据原件 |
| 保险与垫付组 | 交强险和商业险保单、承保期间、限额、已付款凭证 | 组织关于保险赔付顺序和已付金额的抗辩 |
| 程序材料组 | 起诉状副本、证据目录、送达回证、举证通知、鉴定意见书及送达记录 | 确定答辩范围、举证期限和鉴定异议时间 |
书证的提交规则见第七十三条:“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被告质证时可以核对原告提交的医疗费票据、维修发票等是否为原件,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对视听资料,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行车记录仪、道路监控的完整性、时间连续性和提取过程,都属于可以当庭说明的质证内容。
四、鉴定意见异议的处理顺序
收到鉴定意见后,先核对鉴定事项是否属于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鉴定材料是否完整、鉴定书是否有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第八十条规定:“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第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答辩和质证中写明异议点,并申请鉴定人出庭;是否通知、如何安排由法院依法处理。涉及专业问题的,第八十二条还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代写答辩状属于律师服务事项,是否纳入委托范围、如何计费,可与律所协商确认;诉讼费按法院通知交纳,鉴定费属于第三方费用,通常由申请鉴定的一方预付,最终负担由裁判确定,这几类费用应分开核对,不宜混为一谈。
五、证据保全与时间节点
第八十四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例如监控录像保存周期有限、事故车辆即将拆解或转移、关键证人即将长期外出,都可以评估是否需要申请保全;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答辩状定稿前,建议把事故认定书送达日期、法院举证期限、鉴定意见送达日期、保险承保信息放在同一张时间表上核对,确认答辩意见与证据提交相互对应。需要把代写纳入委托范围、确认计费方式,或对现有材料能否支撑某项抗辩有疑问,可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联系,咨询电话4009003957。
主要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四条(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20330/content.html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jtgl.beijing.gov.cn/jgj/jgxx/flfg/gabgz/123886/index.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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