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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应保留哪些反馈记录?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阶段,市、县级人民政府需要保留的反馈记录,应能支撑两项法定公布内容:一是征求意见情况,二是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方案的情况。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阶段,建议保留能够对应市、县级人民政府两项法定公布内容的反馈记录:一是征求意见情况,二是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方案的情况。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后,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并公布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十一条进一步要求,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此,记录重点应放在“征求到了哪些意见、方案据此作了哪些修改”上。

条文对应的记录范围

第十条明确的是方案公布、公众意见征求及不少于30日的征求意见期限。围绕这一环节,建议留存征求意见公告文本、意见接收和汇总记录,以及征求意见起止时间的记录,以便核对期限是否满足要求。 第十一条明确的是征求意见情况和修改情况的及时公布。与此对应,建议保留意见汇总材料、意见采纳情况与修改说明、修改前后的方案文本及公布记录,使公开内容能够与原始反馈相互对应。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如实际组织听证,建议一并留存听证通知、参加人员、听证意见及据以修改方案的材料。 上述条例由国务院制定,版本为国务院令第590号,2011年1月21日公布施行;资料所引全文链接为:https://www.lingyuan.gov.cn/html/LYSZF/202603/0177275838209235.html。

核对建议

建议按“公布内容—底层记录—时间节点”核对:公布征求意见情况时,是否有对应的意见汇总;公布修改情况时,是否有修改前后对照和修改说明;征求意见期间是否覆盖不少于30日。将上述材料按阶段归档,便于后续说明方案形成和修改过程。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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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